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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産法》6月1日正式實施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1日 0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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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1日電 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正式實施。該法讓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階段。其突出亮點是“中國特色”,將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存”和“保護”區分開來;首次明確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規定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並尊重其風俗習慣,侵犯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會依法給予處分;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共6章45條,分別為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範圍,規範了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調查行為。

  精神實質

  文化部部長蔡武詳細闡述了《非遺法》的三點精神實質:

  第一、《非遺法》明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一個目標”: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

  第二、《非遺法》提出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兩大原則”:一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二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非遺法》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三項制度”,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傳承與傳播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是保護工作的基礎,本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調查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的調查分別做出了規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是為了集中有限的資源,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制定保護規劃,進行重點保護,並明確了建立名錄的程序規範和保護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傳播,既包括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産宣傳、教育、傳播方面的重要責任。另外,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

  立法亮點

  《非遺法》的一大特點就是“中國特色”,考慮到中國語境,將“保存”和“保護”區分開來。

  中國藝術研究院終身研究員、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資華筠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突出亮點就是中國特色。雖然參照了國際上的相關條文,但大部分內容是在充分總結中國非遺保護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它完全符合我國國情,是鮮活的、有生命力的。

  蔡武表示,出臺的《非遺法》分為“保存”和“保護”兩個層面,是考慮到在中國語境中,“保護”更具有積極的意義,不能完全照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提法。同時,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種類繁多、性質各異,有的民俗和民間信仰活動或多或少含有一些與時代發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認真甄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在《非遺法》中,部分規定引起媒體、專家學者的廣泛關注。

  比如,第五條規定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第六條規定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若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産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第二十七條規定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另外,該法首次明確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

  該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需進一步探索之處

  《非遺法》的出臺,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一個里程碑事件。專家學者呼籲加快《非遺法》的落實以及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

  遼寧大學教授、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丙安提出兩點意見:

  第一,應該儘快建立起《非遺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協調配合實施的有效機制。《非遺法》的條文中有許多和中國其他法規有不同程度的關聯,比如,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護法規和海關稽查法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涉及國家稅法及企業法規;境外人員介入我國非物質遺産收集或調查涉及涉外法規;跨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國際法;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保護涉及知識産權法及專利法;與少數民族或宗教密切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規;還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責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協調機制,才能有利於《非遺法》的有效實施。否則雖有法可依,但難以執行。 

  第二,應該儘快制定《非遺法》的實施細則。這部法律的許多條文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但非物質文化遺産現狀紛紜複雜,不適於簡單化、一刀切地加以處理,需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細化、量化或個別化處理。事實上,沒有細則規定就無法有效實施。例如對於依法嚴格執行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退出或除名處理的,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處理的,對於新老代表性傳承人更替重新認定的,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準備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對違法行為罰款的等等,都需要各類不同的細則和辦法保證實施。

  全國政協常委、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領導小組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馮驥才舉例到,比如對於境內文化遺産破壞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沒有明確《非遺法》的執行、監管部門等,期待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相關細則。

  就非物質文化遺産所涉知識産權保護問題,文化部部長蔡武表示,《非遺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規範行政部門的行為,而知識産權屬於民事範疇,不是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蓋的。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涉及的知識産權問題非常複雜,特別是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原創權屬關係不是很明確,誰是權利主體有時難以確定,這些問題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學術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産使用會涉及到知識産權問題,《非遺法》對此作了銜接性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知識産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