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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大金額民事賠償環境公益案判決 賠償43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1日 1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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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昆明5月31日消息(記者李健飛) 國內最大金額民事賠償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于5月26日在雲南昆明終審判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普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人民幣4304520元的判決。

  自2008年6月起,昆明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區項目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由於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産、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龍潭水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採樣監測,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2010年6月21日,公益訴訟人昆明市環保局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並賠償相應損失417.21萬元;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賠償為處理水污染事故所産生的專項應急環境監測費和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用計人民幣155293元;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兩被告不服判決,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仍未通過環評驗收,其生豬養殖行為仍然屬於違法生産,200余戶養殖戶現在仍然在從事生豬養殖,仍然在向環境排放污水。污染事故發生後,上訴人修建的混凝土防滲池、污水處理廠等並未完全投入使用,至二審開庭時上訴人仍然在向環境排污。多次連續的監測結果均表明,大龍潭水部分指標仍然超標,達不到三類水的飲用水標準,上訴人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停止侵權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言人田成有介紹,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判決方式上有所創新。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民事賠償

  較之之前的省內外的環境公益訴訟,在這次訴訟中,採用了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二審判決被告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普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人民幣4304520元的判決。這是目前為止國內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民事賠償。

  國內首次將賠償金支付給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

  田成有認為這次判決社會影響大,對環境污染危害行為的企業與個人行為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懾力和教育、引導作用。二審判決確定將賠償金支付給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該資金也是全國第一例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專項資金,判決賠償金支付給該專項資金將有利於本案環境污染的專項治理,也有利於未來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

  環保行政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

  田有成介紹,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通常具有複雜性、涉及面廣、社會影響重大的特點,並不適宜在基層法院審理。雲南省目前有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成立專門的環境保護審判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並不多,因此可以將該類案件放到成立了專門環保審判庭或者環保合議庭的中級人民法院去審理。這樣的做法有利於審判力量集中,審判經驗的積累,以及審判標準和尺度的統一。

  田成有説:“經過兩年的司法實踐和理論探索,結合現在環保法庭案件數量少,公民環境公益訴訟意識不高的現實情況,探索地嘗試擴寬公益訴訟原告範圍是很有意義的。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組織都可以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本案中,環保行政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支持本案訴訟,也是本案的亮點之一。”

  專業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克服舉證採證難

  田成有認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目前司法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由被告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中對環境污染侵權訴訟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是考慮原告舉證能力有限而規定的,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原告因為所訴利益涉及公共利益,舉證能力相對更低,更應當進行充分法律保障,故而同樣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無異議的。

  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的加害行為、損害後果以及兩者的因果關係往往涉及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原被告雙方可能都不具備相應的舉證能力,因此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鑒定機構的存在就顯得尤為必要。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體系中,並無專門的環境損害鑒定機構,這導致環境公益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法院採證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難。本案中,關鍵性證據就是昆明市環科院出具的評估報告。

  鏈結閱讀:案件事實

  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區項目自2008年6月起,在環保治污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余戶生豬養殖戶,並與生豬養殖戶簽訂了《昆明市標準化生豬養殖基地小哨三農生態畜牧園項目承包合同書》,養殖戶就進入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至今。由於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的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大龍潭(以下簡稱大龍潭)水于2009年11月初開始出現發黑髮臭現象,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産、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龍潭水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污染事故發生後,官渡區環保局經過相關行政調查程序,給予三農公司責令停止生豬養殖,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根據環境後評估評審結果和現狀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區建設,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10年3月9日,官渡區環保局向官渡區法院申請執行畜牧小區停止養殖的處罰決定。三農公司先後於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兩次向官渡區環保局繳納了50萬元的行政罰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區再次發生養殖廢液泄漏進入地下水系統事故,經環境監測部門對大龍潭水檢測,氨氮指標于3月5日達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採樣監測,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污染事件發生後,昆明市環保局委託昆明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昆明環科院)對被污染的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進行核算。該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關於《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里灣受污染大龍潭飲用水源治理成本評估報告》,結論是該飲用水源治理工程投資363.94萬元,年供水成本53.27萬元。2010年6月21日,公益訴訟人昆明市環保局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並賠償相應損失417.21萬元;2、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賠償為處理水污染事故所産生的專項應急環境監測費和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用計人民幣155293元。3、由三農公司、羊甫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