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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301元買動車二等票只能坐餐車 狀告鐵道部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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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了動車D309的二等座火車票,上車後發現座位是在餐車,旅客起訴鐵道部,要求其提供賣餐車火車票的規定。

  昨日(24日)上午,一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鐵道部辯稱在不違反法規的情況下,有權自主經營。

  花301元成餐車乘客

  “餐車沒有行李架,乘客行李只能放在腳下;餐車座位很硬,根本就無法靠著睡覺……”昨天,法庭上,原告旅客楊某稱,2010年10月31日上午8點多,他在河北保定火車站售票處花費301元,購買了一張D309動車組的二等座火車票,計劃次日晚間前往無錫。

  楊某稱,上車後發現自己的座位在8車廂,卻是佈置有餐桌和吧臺的餐車,走道邊堆放大量的床單等雜物。當晚,他們30余名旅客要求乘務人員按二等座位進行安排,但都未得到滿足。

  “顯然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楊某稱,他在同年11月5日向鐵道部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鐵路部門賣餐車座位票的規定,但鐵道部在當年11月7日收到郵件後15日內,未予答覆。

  楊某認為,鐵道部未予答覆的行為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鐵道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提供鐵路部門賣餐車火車票的規定。

  被告稱已履行法定義務

  昨天庭審時,鐵道部的代理人稱,售餐車座位票是鐵路運輸企業自主經營行為,各鐵路局根據工商局的規定辦理了企業法人登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情況下,有權自主開展活動。

  “目前,並未發現鐵道部及相關部門出具制定了鐵路部門出售餐車座位票的規定”。鐵道部的代理人稱,儘管如此,為取得原告理解,被告在2010年12月8日收到原告的申請表的15個工作日內,委託上海安全監管辦公室的人員向原告説明了上述情況,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解釋和答覆的義務,因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該案未當庭宣判。(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