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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擬規定代言虛假廣告可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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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廖愛玲)國家工商總局前日在全國工商系統廣告工作會上表示,對於新興的植入式廣告、貼片廣告、網絡手機廣告,將“開展調研,適時提出規範管理意見和建議”。

  而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範範圍,將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新興媒體廣告開展調研

  近年來,一些電影、電視劇、電視欄目裏涌現的各種貼片廣告、植入式廣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網絡廣告、手機短信廣告等已成為廣告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但網上虛假廣告和手機垃圾短信等成為新的消費投訴熱點。

  這些廣告究竟該如何管理?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在會上表示,“要關注網絡手機廣告、植入式廣告、貼片廣告、廣告聯盟等問題,開展調查研究,適時提出規範管理意見和建議”。

  來自工商總局公佈的數據,去年全國工商共查處各類廣告違法案4.6萬件,責令停業整頓1840戶,責令停止發佈廣告1.3萬件。

  不過,甘霖也坦承,儘管虛假違法廣告蔓延的勢頭得到遏制,但在全國範圍看,廣告監測覆蓋不全,處罰和整治不到位,一些地區和部分媒體虛假違法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屢禁不止、屢罰屢犯的問題仍比較突出。

  名人代言行為將納入規制範圍

  甘霖同時介紹,《廣告法》列入今年國務院的立法修訂項目,經過大量調研和徵求意見,工商總局已形成《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目前正配合法制辦加快修訂進程。

  此前名人公眾人物代言虛假廣告一直游離于法律之外。

  記者昨日從工商總局有關人士處了解到,《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了較大修改,送審稿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也列為了需要規制的廣告主體,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約束代言行為。

  如果該送審稿通過的話,屆時廣告代言人要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等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