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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網絡誹謗入刑第一案初判 誹謗者獲刑一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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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5月24日電(記者陳偉光、寧遠)一公司老總因對民事糾紛的對方當事人不滿,為泄私憤,捏造事實在互聯網上發帖,誹謗他人,隨後被誹謗一方提起刑事自訴。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這起誹謗案後於5月23日上午宣判,一審判決誹謗者卞某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有關人士稱,此案為海南網絡誹謗入刑第一案,網絡誹謗案刑事判決有罪在我國司法界尚不多見,網絡可查的有北京宣判的一起、深圳宣判的一起,海南此次判決具典型意義。

  網上發帖誹謗民事糾紛對方當事人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海南寶貝房地産公司因與海南長江公司、海南凱立公司等借款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的(2002)瓊民二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經審查後於2009年6月1日作出裁定:一、本案指令海南省高院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因此,在該案的執行問題上,海南寶貝房地産公司與海南凱立公司産生嚴重的分歧。

  2009年7月31日10時29分,時任海南寶貝房地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某登在鳳凰網上發表了博客文章《最高院遭遇基層法院抵抗尷尬》,指責法院在執行凱立大廈中違規操作,暗示海南凱立公司鉅額賄賂法官,並於同年8月4日分別在天涯網、新浪網、中華網、央視網、騰訊網發表了內容相同的博文——《最高院遭遇基層法院抵抗尷尬》。該帖子發表後,大量網民點擊閱讀並跟帖評論。

  2009年8月3日,網名為“椰城老夫”的人在鳳凰網上發表了博客文章《老夫是該站出來説兩句話了》,作出了針鋒相對的回應,文中誹謗稱卞某登是一名騙子。該帖子發表後,大量網民點擊閱讀並跟帖評論。同日,又有網名為“瓊州師爺”的人在新浪網上轉載博客文章《先登兩副圖片,讓人們認清卞某登超級騙子的嘴臉》一文,該文亦誹謗稱卞某登是一名騙子。

  2009年8月4日,卞某登在鳳凰網上繼續發表題為《違法50天賺了一個億》的博客文章,該博文中同樣指責法院在執行凱立大廈中違規操作。2009年8月5日,“瓊州師爺”在新浪網上繼續轉載博客文章《卞某登想錢想瘋了》,該文稱卞某登在鳳凰網上已被打成一條落水狗。

  “情婦”、“姘頭”、“性賄賂”等字眼惹惱當事人

  法院查明,由於卞某登認為網名為“椰城老夫”、“瓊州師爺”的人就是時任海南凱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衛某徵,其便在2009年8月6日對北京某報記者發表談話時,對衛某徵的生活作風、人品道德等方面進行攻擊,誹謗稱衛某徵與他人有染、是他人情婦、騙子等。

  隨後,“椰城老夫”繼續作出回應,于2009年8月7日在鳳凰網上發表了博客文章《名人就可以到輿論監督的神聖大廳裏撒潑發癲嗎》一文,該博文把卞某登比喻為“潑皮無賴”、“流氓”。同日,又有網名為“南山拜佛”的人轉載了“椰城老夫”在鳳凰網上發表的博客文章《名人就可以到輿論監督的神聖大廳裏撒潑發癲嗎》。

  之後,卞某登繼續在網上發表《尋找失蹤者王某亮您在哪呢》、《我信奉的“先進法院”瘋了》、《被追殺11年的舉報王你還活著嗎》、《偷改政府文件者獲世界女傑桂冠》等博客文章,上述博文中矛頭直接指向衛某徵,暗示衛某徵雇兇暗殺王某亮,並引用某雜誌報道的內容誹謗衛某徵逃避責任,誹謗衛某徵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利用美色騙取高官批條子、利用性賄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標、與他人勾結成姘頭等等。針對卞某登發表的帖子,“椰城老夫”、“瓊州師爺”也繼續在互聯網上發帖進行了針鋒相對的回應。

  卞某登上述博客文章發表後,網民閱讀量累計達一百餘萬次,網民評論性跟帖累計達一萬餘次。

  2009年10月,衛某徵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訴卞某登的行為構成誹謗罪。同年12月,卞某登提出反訴,要求追究衛某徵構成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誹謗者獲刑一年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指出,卞某登因對民事糾紛的對方當事人不滿,在網上發帖暗示對方當事人與法官勾結、鉅額賄賂法官,並在“椰城老夫”發帖對此事作出回應後,繼續捏造衛某徵利用美色騙取高官批條子、利用性賄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標以及與他人勾結成姘頭、是他人的情婦等虛假事實,在網上發表十余篇帖子,且卞某登在向北京某報發表談話時內容也涉及到上述虛假事實。卞某登為泄私憤,明知其上述行為會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直接的故意。客觀上,卞某登捏造虛假事實在網上散佈,傳播範圍廣,速度快,引起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的關注和指責,其行為直接導致衛某徵的人格、名譽受損,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卞某登提出的反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卞某登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網名為“椰城老夫”、“瓊州師爺”、“南山拜佛”的人係衛某徵本人,且其所提供的海口市瓊州公證處(2010)瓊州證字第7964號公證書與其控訴自相矛盾,不能互為印證,故卞某登所控訴衛某徵構成誹謗罪的證據不足,控訴的罪名不能成立;對於卞某登反訴衛某徵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的指控,經審查,衛某徵在知道卞某登對其人格、名譽進行誹謗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依法自行收集、固定證據,進而依照法律的規定提出控訴,是其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的積極行為,卞某登所控訴衛某徵構成誣告陷害罪無法律依據,控訴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卞某登因對民事糾紛的對方當事人不滿,為泄私憤,捏造事實在互聯網上發帖誹謗他人,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應予懲處。自訴人指控被告人卞某登構成誹謗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控訴的罪名成立。

  根據本案被告人卞某登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卞某登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據悉,一審判決宣判後,卞某登和衛某徵均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