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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處理”屢被降格處理 成司法腐敗“黑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3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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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效監督缺失的情況下,有些“另案處理”變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這是司法腐敗中的又一新黑洞

  5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鄭定忠、莊權民兩人提起公訴。據了解,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廳公佈的2010年十大經濟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標的合計達3.5億元。在此案中,另外蘇某、劉某、宋某、魯某、黃某等五名被告均為“另案處理”。

  近年來,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會對類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員,以括號標明“另案處理”。據了解,“另案處理”是一個司法實踐中的常用詞彙。在刑事司法中,“另案處理”更為完整的表述則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但本刊記者追蹤調查發現,近年來有些犯罪嫌疑人卻以“另案處理”的理由,順利逃避審查和起訴,變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這是司法腐敗中的又一新黑洞。因此,應建立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

  “另案處理”比例較高

  “‘另案處理’這種法律現象,是指把某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案件共同處理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洪道德教授接受《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時説。

  在洪道德看來,“另案處理”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同案犯已歸案。否則,就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審判,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審判”。三是同案犯還活著。如果已死亡,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死亡”。

  “除了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案犯以外,不能在同案中處理的,一般也會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另案處理’。”洪道德説。

  洪道德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因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三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如果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也會被列入“另案處理”。

  四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犯罪,又有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便於工作,有時可能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是公安機關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起訴或判決、認定犯罪證據不足、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機關、已作行政處罰等原因而未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其他涉案人員,在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中所註明的處理意見,以示對其在本案不作或暫不作刑事追究。”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介紹。

  目前,每年“另案處理”的案件確切數字尚無全國性統計。但受訪專家認為,“另案處理”案件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案件中佔的數量之大、比例之高,需要引起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