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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遺棄殘疾女兒8年間多次拒絕將其領回獲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2日 02: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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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江蘇省沭陽縣一女孩葛悅(化名)不到兩歲時因交通事故嚴重致殘,被親生父母遺棄,經過近8年週折,父母始終不肯將她領回家。葛悅的父母葛某、王某日前被沭陽縣法院以遺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葛悅出生於2001年9月14日,是葛某、王某夫婦的第一個孩子。2003年8月2日,葛某、王某夫婦在蘇州打工期間,葛悅在蘇州市木瀆鎮發生交通事故,被大貨車撞成重傷,隨後被送到蘇州市兒童醫院救治,生殖器官、右腿全部被切除,生活不能自理。手術治愈後,以打工謀生的葛某、王某夫婦以家庭經濟條件很差為由,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並拒絕將葛悅領回撫養。

  2004年7月12日,葛悅被送到蘇州市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因為葛悅的戶籍在沭陽縣,2009年2月5日,葛悅又被蘇州市兒童福利院送至沭陽縣社會福利院代為撫養,至今葛悅仍在沭陽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其間,沭陽縣民政局、福利院多次找到葛某、王某夫婦,希望他們能將葛悅領回家,但是葛某和王某表示無力撫養,拒不接回葛悅。2010年2月28日,沭陽縣湯澗鎮民政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因葛某一直在外打工,直到今年1月25日,公安機關才在他家中將其抓獲歸案。王某則於今年3月9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3月21日,沭陽縣公安局以葛某、王某涉嫌遺棄罪移送沭陽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該院幹警對葛悅的狀況深表同情,為葛悅捐款4000元。3月25日,該院向沭陽縣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説法

  葛某、王某夫婦以自己沒有錢養活女兒為藉口,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女兒葛悅,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係共同犯罪。法律追究了葛某、王某夫婦的刑事責任。這起案件在客觀上也暴露出我國救助機制不完善的現狀,值得反思。葛某、王某夫婦是家庭中主要的勞動力,需要出門打工養活家庭(他們還有兩個孩子和一個患病的父親),而葛悅高位截肢,終生需要人照顧,這對一個貧困的家庭來説是難以承受的。如果社會救助機構能夠對此類情況進行相應的長效救助,或許這樣的遺棄悲劇就不會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