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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綁架勒索300萬元案宣判 主犯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1日 1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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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寧德5月21日電 (李松 王錦熙 鄭玲惠)多次犯罪獲刑的許某,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糾集獄友賴某等在福建福鼎實施綁架,勒索300萬元贖金,製造了閩東史上勒索最高贖金達300萬元人民幣的特大綁架勒索案。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此間對外公佈,該案近日宣判,主犯許某係累犯,予以重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財産;賴某等4人因綁架罪被判5年到14年不等有期徒刑;未滿16周歲的洪某被以搶劫罪判有期徒刑4年;除許某外,其餘5人被處罰金1000到10000元不等。

  據介紹,2010年正月,許某夥同因春節期間賭博欠下債務的賴某,密謀綁架“煤老闆”——闕某家人,並教唆4名未成年人參與綁架行動。在綁架闕某的孩子不成後,許某等人黑手伸向了闕某的岳父肖某。

  2010年2月26日12時許,賴某、洪某等人將在外活動的肖某,挾持到臨時租來的小車上,用膠帶等將其捆綁、蒙面,並先後帶至福鼎市管陽鎮沈青村、山前街道南陽村等地藏匿,同時還打電話向闕某勒索贖金300萬元。期間,賴某指使4名未成年人對肖某強行搜身,搜得金戒指等物,後由賴某銷贓換得現金3250元。

  案發後,警方迅速展開偵查,先後將涉案嫌疑人抓獲歸案。經查明,許某是浙江省蒼南縣橋墩鎮人,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先後兩次被山西省澤州縣法院、福鼎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2005年11月25日刑滿釋放。賴某是福鼎人,曾因搶劫罪、盜竊罪被福鼎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2006年9月23日刑滿釋放。兩人在服刑期間就已臭氣相投,刑滿釋放後仍經常聯絡。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同夥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結夥劫持他人並向其親屬勒索贖金,數額巨大,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綁架罪。許某和賴某刑滿釋放後在5年內又重新犯案,而且又唆使未成年人犯罪,應予以重判。而4名未成年人之一的洪某,犯罪時已滿十四週歲、未滿十六周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在綁架過程中採用暴力及暴力威脅的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行為構成了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