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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因丟失患兒病歷致舉證不能被判賠40余萬元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1日 16: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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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5月21日電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當地一醫院因丟失患兒病歷資料而致舉證不能,被推定存在醫療過錯承擔全責,須賠償原告40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市民孫某在宿遷某醫院産下一名男嬰,經檢查一切正常。11月30日上午,男嬰臉色發紫,呼吸困難,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鑒定,男嬰係因肺出血所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孫某及其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遂將其告上法庭。

  訴訟中,根據被告醫院申請,法院委託當地醫學會對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然而因被告無法提供原告及患兒的住院病歷原件,而導致無法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係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本案被告因無法提供患兒的原始病歷資料導致無法鑒定,按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推定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