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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菲尼迪肇事案民事索賠608萬 律師稱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0日 11: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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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各地嚴查醉駕 入刑標準存爭議

陳家(圈中人)在酒吧飲酒。(檢方提供的監控證據)

肇事後,陳家(圈中人)下車並未查看傷者。(事發地監控)

  被告人陳家被法警帶入法庭。昨天,長安街交通肇事案開庭審理。通訊員 王鑫剛 攝

  ■ “長安街英菲尼迪肇事2死1傷”追蹤

  一年前,長安街上的一場車禍,造成了一家人中父女身亡、母親重傷。昨天,肇事者陳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院接受審判。檢方指控陳家存在酒駕、超速、違反信號標誌和逃逸等情節。

  本報訊 “一年多了,終於要面對這件事了!”昨日,被告人陳家在市二中院刑庭被告席上潸然淚下。

  去年5月9日淩晨,陳家酒後駕駛英菲尼迪轎車在建國門外大街一路口肇事,致一菲亞特轎車內一家3口2死1傷,公交車上1名乘客輕傷。檢方指控陳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菲亞特中的死者家屬提起民事訴訟索賠608.67萬元。

  昨天庭審時,陳家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

  錄像顯示肇事者逃逸

  昨日9時30分該案開庭。

  檢方指控,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轎車,在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裏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菲亞特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事後,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陳偉寧及一6歲女兒珠珠(小名)死亡、陳的妻子王輝重傷,公交車乘客劉先生軟組織挫傷。  

  庭上,公訴人播放了有關錄像。一份錄像證據顯示,陳家在一酒吧17次舉杯飲酒。另一份錄像顯示,事發後,陳家在現場停留7分鐘,一直在和朋友交談,卻未去查看菲亞特車內的傷者,最後步態輕鬆地離開。

  公訴人認為,陳家存在酒駕、超速、違反信號標誌和事故後棄車逃逸等4個情節,交管部門認定其負全責,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他的刑責。

  昨天,肇事案中死者陳偉寧的父母和妻女向陳家提出608.67萬元的民事索賠。

  雙方願調解相關賠償

  庭審時,陳家承認檢方指控事實。

  陳家的律師稱,被告人應涉嫌交通肇事罪。另外,雙方已經達成民事賠償協議,陳家已向受害方及法院支付了近200萬元,陳家妻子正在變賣房屋,支付剩餘費用。

  庭審最後,陳家起身向陳偉寧的父親鞠躬表示謝罪,他稱,他沒有對受害者家人説對不起,是覺得這三個字對於他們“太渺小”了,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盡力去賠償,並表示要代替死者“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便“讓良心好過一點”。

  昨天,死者家屬方和陳家均表示願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

  法院表示,該案將擇日宣判。

  ■ 庭審實錄

  “怕查出酒駕,隱瞞喝酒事實”

  昨天庭審時,陳家嗓門洪亮吐字清晰,回答完問話總説聲“謝謝”。

  公訴人:你當天喝了多少酒?

  陳家:先是在三里屯的餐吧喝了小半瓶紅酒,然後去工體的酒吧喝了1瓶多。

  公訴人:監控錄像顯示,你17次舉杯,其中12次喝的是從瓶裏直接倒出的酒。你怎麼解釋?

  陳家:沒有異議。

  公訴人:你不知道城區裏限速嗎?

  陳家:第二天要上班,急著回家。路上沒車,速度就加起來了。事發前就搶了一個燈,遠遠看到事發路口是綠燈,就想憑著速度搶過去。

  公訴人:看到菲亞特為何不減速?

  陳家:朋友在車上逗樂,我偶爾扭過頭和他們説話。看到菲亞特時,想左打輪再剎車,但已來不及了。

  公訴人:事發後,你為何沒去查看菲亞特傷者?

  陳家:當時頭很蒙,覺得和公交車撞得更厲害,看到菲亞特旁邊站著兩個男的,誤以為他倆就是車內的人,就沒去看,而是去了醫院。

  公訴人:為什麼你先回家了?

  陳家:當時錢都買酒了,回家拿了趟錢。朋友打電話説菲亞特的兩個人傷得很重,我就很害怕,覺得闖了大禍,下意識地回家了。等到晚上我想去自首,一齣門就看到了民警。

  公訴人:你供述之所以離開現場是擔心被查出酒駕,是否屬實?

  陳家:怕查出酒駕是原因之一,最初在交通隊,我隱瞞了喝酒的事實。

  ■ 庭審焦點

  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

  昨天庭審時,公訴人指出,陳家酒後駕車超速、強行超車、無視交通信號,還回頭和車內人説笑,已經侵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事發後,交管部門也未在現場提取到剎車痕跡。其主動實施一系列危險行為,並對危害結果採取放任態度,事後對傷者不管不問,構成間接故意,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陳家的辯護律師稱,事故危害結果的發生並非陳家本意,也無飆車逗樂戲謔動機,屬主觀過失。另外,陳家也無對社會不滿,無危害公共安全的動機,事發時,採取了打輪和剎車的措施,主觀上試圖避免車禍發生。因此,陳家的行為應涉嫌交通肇事罪。

  ■ 追訪

  “為省住院費,從醫院搬回家”

  昨日,“長安街交通肇事案”中的傷者王輝在博客中稱,自己知道開庭,但近期情緒及身體不太好,醫生和法院不建議出庭。現在,家裏還有一百多萬的房貸、自己七次手術花費也超百萬,仍生活不能自理,為省住院費,自己已從醫院回家住。“每天淩晨5點多出發,去醫院做上刑般的康復治療,就是這樣度過一年的。”

  王輝的律師介紹,目前,雙方初步達成了300萬元的賠償協議,但“不排除王輝終身殘疾的可能,能讓她達到生活自理程度,治療費至少還需200萬元”,所以希望“在最終的賠償協議中註明,如王輝今後的治療費超支,保留追訴陳家的權利”。王輝的律師透露,死者陳偉寧的家屬認為,陳家的表態還算誠懇,“關鍵是看他今後怎樣實際去做”。但是,“事發後,陳家竟沒過去看一眼傷者,最後還大搖大擺走了,這讓死者家屬難以接受。”

  ■ 釋法

  駕車肇事涉案適用何罪名?

  近日,隨著“醉駕入刑”,因醉駕、駕車引發的刑事追責、適用刑法罪名引起市民關注。對此,北京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柳波律師進行了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處罰:死刑)

  構成要件:駕車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財産損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主觀放任危害結果。

  ●交通肇事罪(最高處罰:7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駕車致一人重傷以上或造成財産重大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危險駕駛罪(最高處罰:拘役6個月)

  構成要件:醉駕或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後果。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陳博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