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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兩男子被判一年內禁止在公共娛樂場合飲酒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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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份禁酒判決:禁止公共場所喝酒

  西充縣兩男子因酒後滋事,被法院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緩刑期間禁止在公共場所喝酒

  ●法院:“這不是一種新刑法,只是新的監管措施,如果在緩刑期內違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監執行。”

  ●被告:“實在想喝了,就在家裏和家人少喝一點,即使是一年緩刑期滿了,也不到外面喝酒了。”

  自認為敬酒時對方“不給面子”,西充縣兩青年用啤酒瓶砸向對方,雙方隨即用啤酒瓶“對攻”。一青年拖來一把廢舊火藥槍砸傷對方頭部。昨日,西充縣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兩青年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限制二人在一年緩刑期內禁止在公共娛樂場合飲酒。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四川省法院系統發出的首份“禁酒判決”。

  案件回放:酒後酒瓶“對攻”

  去年7月11日晚,家住西充縣多扶鎮的何某、陳某,在上街92號門前夜啤酒攤喝酒。次日淩晨2點許,二人見認識的趙某在鄰桌吃夜宵,便前去敬酒。

  其間,因趙某不勝酒力推脫,二人認為趙某“不給面子”,雙方為此發生

  爭吵。爭吵中,略帶酒意的何某、陳某用啤酒瓶砸向對方,雙方隨即用啤酒瓶“對攻”。何某跑到一茶坊內拿來一廢棄的火藥槍,用槍托砸傷趙某頭部,致趙某顱骨骨折。經鑒定,趙某頭部損傷屬輕傷。

  案發後,何某、陳某的家人與趙某積極協商並進行賠償,取得趙某的諒解。

  社區矯正:違反判決要收監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陳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歸案後,二人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與以往類似案件判決的不同地方是,法院限制二人在一年緩刑期內不得在公共場合飲酒。

  西充縣法院副院長江平介紹,西充縣去年就成立了“矯正領導小組”,縣、鄉(鎮)和居委會都有矯正機構。“我們向兩名被告宣判的同時,也要向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禁酒判決’。”江平説,兩被告將持法院判決到所在的多扶鎮的矯正機構報到,接受監管。“這不是一種新刑法,只是一種新的監管措施,如果在緩刑期內違反禁令,有可能重新收監執行。”

  深感後悔:再也不喝爛酒了

  “再也不喝爛酒了!”昨日,何某在接受華西都市報記者採訪時,深感後悔,説他以前愛喝夜啤酒,有時還發“酒瘋”。這次賠錢不説,自己還犯罪判刑。“實在想喝了,就在家裏和家人少喝一點,或者在朋友家裏喝,不敢到

  外面去喝酒了!即使是一年緩刑期滿了,也不到外面喝酒了。”李良俊陳明國華西都市報記者蘇定偉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二款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根據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今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