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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出售非安全食品被判賠10倍貨款額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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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産廠家執照已被吊銷8年之久,而産品酷秀減肥丸卻一直在億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出售,導致趙女士購買服用後出現不適。為此她將億客隆起訴到法院,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向該公司10倍索賠。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億客隆向趙女士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共38400元。

  趙女士起訴稱,去年12月,她在億客隆公司購買了30盒酷秀TM收腹縮腰靶向減肥丸(以下簡稱酷秀減肥丸),單價為128元/盒,共消費3840元。她和朋友食用一段時間後,身體出現不適症狀。趙女士認為酷秀減肥丸存在質量問題,向食品藥品監管局豐臺分局舉報,該局隨即對億客隆進行了查處。後經查證,酷秀減肥丸的生産廠家青藏高原天然藥用植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經被西寧市工商局吊銷執照。趙女士認為,億客隆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億客隆公司返還貨款3840元、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共38400元。

  庭審時億客隆公司答辯稱,他們只售出了共14盒酷秀減肥丸,單價90元/盒。趙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不適症狀與服用億客隆出售的酷秀減肥丸有關。減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處理屬於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酷秀減肥丸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

  法院認為,此案中涉及的減肥丸應當屬於食品安全法的保護範圍。縣級以上地方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食品藥品監管局豐臺分局對億客隆公司的調查和處理不屬於越權行為。而且趙女士持有購物發票,與億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係。億客隆公司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又不能提供進貨票據、銷售憑證、供貨單位資質等,因此趙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而趙女士返還貨款的請求,已含在賠償中,不能重復計算,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