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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京抓記者”案中案:另一女主角的牢獄之災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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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27日,趙俊蘋被移交到瀋陽女子監獄,開始服刑。

  次日,趙俊華來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豐事件”中幫助朱文娜維權的律師周澤,委託其為趙俊蘋申訴。而在服刑期間,有人多次找到趙俊蘋做工作,讓她接受一二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簽訂協議,並放棄申訴。但趙沒有同意。

  4月16日,周澤和趙俊華向鐵嶺中院提交申訴狀。8月13日,鐵嶺中院通知進行立案復查。9月24日,鐵嶺中院正式通知趙俊華,申訴被駁回,稱“以前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並無不當,申請的再審理由不符合相關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10月6日,趙俊華向遼寧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狀。之後,趙俊華又多次到有關部門申訴、上訪。

  2010年7月29日,遼寧省高院作出了(2009)遼立二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認為趙俊華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鐵嶺中院再審。

  遲來的辯護

  在2011年5月16日的庭審中,沒有公訴機關的代表出庭。審判人員稱,當天只是進行詢問。法官聽取了趙俊蘋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周澤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了辯護意見。

  周澤表示,原審判決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和誹謗罪是錯誤的,原審裁定“准許趙俊蘋撤回上訴”也是完全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