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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似罪非罪”應是極特殊情況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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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聚焦法條】

  刑法總則分則不矛盾

  分則條文受總則約束,“情節顯著輕微”須結合案情來判斷

  新京報:最高院副院長張軍認為,並不是所有的醉駕都是犯罪,這帶來很大爭議,有觀點認為這是刑法分則中醉駕的規定和總則13條之間發生了矛盾。

  趙秉志(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刑法總則中的規定和分則醉駕的規定沒有矛盾,認為總則13條不能約束醉駕規定的理解是不對的。

  刑法總則13條的規定,對分則所有的規定都要起制約作用。分則中有些犯罪,明確寫明了“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的,這樣寫就是把總則所説的“情節顯著輕微”的規定通過本罪寫得更清楚,比如飆車規定了“情節惡劣”的,這是對總則13條的細化。

  有些沒有寫清楚這些情節的條文,照樣也要受13條的約束,即使性質很惡劣的犯罪也要受此局限。

  新京報:能否舉例?

  趙秉志:比如搶劫犯罪,就一般理解來説,搶劫哪還有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呢?此前司法解釋有個説明,涉及一種案件情況,就是在中小學裏,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同學使用輕微暴力或威脅,拿個小竹桿往頭上、身上打一下,喝問有錢沒有,搜出五塊錢十塊錢買煙吸。

  從形式上説,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奪取別人財物,這完全符合搶劫罪的要件,但這就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搶劫罪來處理。這個罪的法條本身沒有情節的限定,而具體案件中有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問題,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這種重罪尚且有個別非常特殊的情況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作為醉駕的輕罪更應如此。

  新京報:就是説,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即便達到了醉駕標準,也可能因情節顯著輕微而不屬於犯罪的情況出現?

  趙秉志:對。舉個例子,比如剛剛超過80毫克酒精量,而且是在酒店門口,車停在路邊,我想讓家人幫我來開車,但沒打通電話,我想離家就200米,而且夜裏12點半了,也沒什麼車和行人,我抱著僥倖心理把車發動了,剛開了5米,警察來查了。這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駕的規定,但醉酒程度很輕,行駛距離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危險性很小很小。

  【聚焦立法】

  定罪不能搞形式主義

  嚴格區分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不能將大量醉駕行為解釋為“非罪”

  新京報: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過程中,其實也有建議醉駕考慮情節因素的建議,但是未被採納。

  趙秉志:是,但反對的聲音太大。很多人説,這個時候你還要求情節啊,你會執法不公的等等,我認為這些意見是不妥當的、不科學的,錯誤地影響了立法的抉擇,但是我們仍然可以“解釋”得合理。

  新京報:如果我們去探尋立法原意,是不是説既然在立法中這種意見被否定,就意味著立法機關採納了“醉駕不論情節一律入罪”的意見。

  趙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駕入罪不要情節限定的規定,並不排除總則第13條的運用。“一刀切”的是情節一般的都要入罪,但是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當然可以不入罪。假設醉駕和飆車行為有三種情節:其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總則第13條把醉駕和飆車都排除了入罪;其二,情節一般的,對飆車不構成犯罪,對醉駕構成犯罪;其三,情節惡劣的,飆車構成犯罪,醉駕更構成犯罪了,這樣解釋大家都容易理解。

  新京報:刑法典13條的立法意圖是什麼?

  趙秉志:就是不要搞形式主義的定罪,嚴格區分有嚴重危害性的犯罪和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違法,中國一般違法和犯罪有嚴格界限,這個原則必須堅持。

  新京報:有人擔心給司法的裁量權太大,會給特權開口子。

  趙秉志:據説最高法院正在討論,如果最高法院出臺相關的指導性案例或司法解釋,我們就要提這個意見,你不能把大量的醉駕行為都解釋為非罪,只能有非常少的行為符合13條。

  新京報:也有觀點認為13條會把分則中比較確定的罪名置於不確定狀態,建議刪去這個規定。

  趙秉志:刪掉就改變了整個刑法關於罪與非罪的立法原則,可以説是改變了犯罪的原則界限,這種建議在實務界和刑法學界都不會得到認同,立法機關也不會採納,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嚴格的司法解釋來限定,這不是條文的問題,而是理解和適用的問題。

  本報記者 楊華雲

  法條

  刑法總則 第十三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