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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菲尼迪車主肇事案開審 受害人家屬索賠607.8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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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備受各方關注的英菲尼迪車主肇事案5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陳家因酒駕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07.8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目前案件審理正在進行中。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牌小型轎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裏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左前側。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陳偉寧及6歲女兒珠珠死亡,陳偉寧的另一雙胞胎女兒珍珍因不在車上,倖免于難,陳的妻子王輝重傷。

  公訴機關認為,陳家明知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卻違反交通法規駕車超速行駛,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陳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項交通違法,一是酒後駕車,二是闖紅燈,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駛,以此為基礎,檢方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據了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陽檢察院曾通報,該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肇事司機陳家起訴到朝陽法院。但今年3月,朝陽檢察院將此案上報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北京朝陽檢方此前曾表示,該案由朝陽檢察院審理,準備起訴至朝陽法院。但由於該案件定性原因,根據刑訴法中有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案件級別提高,最終決定由市二中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具體情況,分別為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陳家面臨的刑事判罰將可能會“升級”。基層法院對單罪的量刑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而中級法院可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目前,起訴書已宣讀完畢,央視報道稱,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向肇事方提出607.8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