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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漸成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主體:“送錢財不如送信息”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4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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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參與內幕交易不但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投資秩序,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還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公信力,是一種新的腐敗現象

  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因涉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近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一手掌握權力,一手掌握金錢,李啟紅及其家族成員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資本運作”,製造財富裂變效應,折射出“權錢合體”的腐敗新動向。

  同時,黨政官員逐漸成為內幕交易的重要主體,也暴露出法律法規和黨風廉政制度對他們參與內幕交易的“監管真空”,遏制內幕交易的綜合監管體系亟待完善。

  “送錢財不如送信息”

  4月6日李啟紅涉嫌內幕交易案在廣州開庭一審審理,《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旁聽了解到,時任中山市市長的李啟紅獲悉中山公用事業集團有限公司籌備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內幕信息,並收到該公司董事長譚慶中關於購買股票的“建議”,授意其親屬具體操作。

  李啟紅在法庭上説:“當時的市委書記找到我,要求我陪譚慶中到北京向中國證監會彙報中山公用事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産重組方案。在此期間,譚慶中向我建議買點公用科技的股票,因為資産重組之後股票可能會漲。”

  對此,譚慶中在法庭上表示,提供“建議”的目的是感謝李啟紅推動公用科技重組。在之後的內幕交易過程中,諳熟證券操作規則的譚慶中又為李啟紅家族逃避監管提供了全程“服務”,包括購買股票的最高數額,不要使用個人賬戶等。

  譚慶中説:“2007年底或2008年初,李啟紅又讓我跟其弟媳林小雁商量買股票的事,他們讓我看一下買股票的過程有沒有漏洞、瑕疵,我找到一位上海的律師幫忙,建議他們以借錢名義用他人賬戶炒股,避免鉅額資金流動引起證監部門注意,李啟紅表示贊成。”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萬股,賣出後賬面收益達人民幣1983萬多元。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説,隨著政府官員市場意識的增強,他們也希望借助手中權力融入資本市場,像生意人一樣“錢生錢、利滾利”,與早期一手辦事一手交錢的賄賂方式相比,當前官員腐敗的手段越來越隱蔽。

  近年來,從南京市經委原主任劉春寶,到廣東韶關市原副市長李健,再到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兼證券犯罪偵查局北京直屬總隊隊長相懷珠,官員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屢屢發生,表明政府官員已經成為內幕交易的新主體,他們或因為職務行為獲取內幕信息,或由於有關人員“信息賄賂”而掌握內幕信息。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一些腐敗官員中,市場經濟的觀念已經深入頭腦,並被運用於腐敗手法之中。這些腐敗官員不再滿足於簡單的權錢交易,而是在通過各種方式積累資本後,利用手中權力謀取投資機會,進行更為隱蔽的資本運作,追求利益最大化。

  家族成員齊上陣

  在被訴的內幕交易案中,一個以李啟紅為核心,其家族成員緊密配合的“家族式”腐敗路線圖十分清晰。在獲取中山市公用集團將進行資産重組的內幕消息後,李啟紅家族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便籌集資金677萬元用於買賣股票,足見其財力雄厚。

  與李啟紅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還有3名家族成員,分別是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啟明。據公訴人指控,李啟紅涉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林小雁、林永安涉嫌內幕交易罪,李啟明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案發前的李啟紅,是一名“明星”市長。1954年,她出生於廣東省中山縣石岐鎮一個貧困的農民家庭,從一名普通的藤草工藝社工人走上基層領導崗位,逐步擔任中山市婦聯主席、市委組織部部長等要職,于2007年出任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獲選“中國十大品牌市長”。

  在李啟紅為一市之長的中山,其家族成員的身影更是活躍于政商兩界。公開的資料顯示,李啟紅的丈夫林永安身兼數職,是中山市西區今科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今科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中山市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還是中山市第九屆人大代表、中山市高爾夫球協會常務副會長。李啟紅的弟弟李啟明是中山市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的另外3名股東分別是林永安及其弟弟林永燦,以及與之有親戚關係的林元明。

  在涉嫌內幕交易案中,李啟紅從一開始的不表態,發展到後來的主動“指導”其親屬炒股。李啟紅説:“2007年6月下旬,我把弟媳林小雁找到家裏,請她幫忙操作炒股。我在家裏給了她20萬元現金,告訴她剩下的錢找我丈夫拿。”

  林小雁説,在實際操作中,她從林永安的存款賬戶轉出236.5萬元,從李啟明的存款賬戶轉出人民幣350萬元,並拿出自有資金,共籌集人民幣677萬元,之後林小雁借用其弟弟林偉成和同事劉讚雄的名義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分別轉入林偉成賬戶人民幣400萬元,“借給”劉讚雄人民幣277萬元,指使朋友關某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

  據林小雁在法庭上介紹,股票獲得的非法收益中,有1000萬元被李啟明借用投入其生意,有790萬元購買了保險公司的理財産品,還有一部分繼續投資股票。

  內幕交易的監管真空

  從本刊記者追蹤採訪看,官員參與內幕交易案件頻繁發生,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官員內幕交易的監管存在真空地帶有很大關係。

  在內幕信息監督的設計上,證券法主要側重於對公司高管人員等的監管,未明確提出對相關官員的監管。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説:“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針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內部高管,證券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實際上,“知情人”的範圍卻越過了法律的紅線。“在推動當地公司上市的過程中,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也可能了解到內幕信息。”張民安説,現在地方領導和企業聯絡緊密,一些領導幹部認為上市公司的數量象徵著地方的“經濟實力”,熱衷推動公司上市,對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業為了成功上市、得到領導支持,往往會主動送信息幫領導賺錢“拉關係”。

  同時,內幕交易犯罪監管和調查“門檻”高,證監部門鞭長莫及,紀檢部門往往缺乏經驗,也形成了“監管真空”。據業內人士介紹,不是每個地級市都有證券監管部門,有些上市公司地處偏遠,證監部門難以監管,同時內幕交易是較為專業的經濟犯罪,一些地方的紀檢監察機關往往缺乏監管經驗,加上職責不明確,使得某些腐敗官員有機可乘。

  儘管早在2001年中辦就已發佈《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要求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準買賣股票,嚴禁利用職權採取不正當手段在股票、證券交易中謀利。2011年,中紀委發佈《〈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也規定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但是,對於哪些官員屬於掌握內幕信息人員、如何報備及監管等,尚缺乏具體規定。

  對公職人員的監管缺失,也導致一些領導幹部法律意識淡薄,對內幕交易是犯罪行為認識不清。李啟紅就曾在庭審中哭訴:“我對證券法完全不懂,紀委‘雙規’時我還以為自己只是違規違紀,不知道要負刑事責任,知道後腦袋像要炸開一樣,後來紀委給了我一本《證券法》。”

  重在嚴防官員“伸手”

  在4月初證監會召開的“內幕交易認定與處罰專題研討會”上,將近年來內幕交易案件的特徵概括為:案件絕對數量有較大增長,相對數量上也佔據證監會執法工作的較大比例;案發環節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易發區、高發區;涉案主體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高管、工作人員,還有證券公司等市場仲介機構的人員,甚至涉及相當級別的黨政幹部,法人單位參與內幕交易的情況也存在。

  可以看出,在中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案件呈現出多級傳遞、多向傳遞的態勢,出現了一些窩案、串案,其操作手法更加隱蔽、複雜,監管和查處的難度和阻力亦越來越大。特別是李啟紅這樣身居要職,手握信息卻不直接參與交易者,在司法認定上存在著現實難題。

  對此,受訪專家認為,官員參與內幕交易不但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投資秩序,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還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公信力,是一種新的腐敗現象,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並採取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嚴查的綜合監管體系。

  一是要擴展對內幕人員的監管範圍。對於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官員的監管,應進一步加強和細化,並在立法中明確;與此同時,對於內幕人員的家庭成員也應加強監管,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洩露給家庭成員的現象普遍,但目前內幕人員的家庭成員在立法中卻沒有明確列入監管範圍。

  在李啟紅案當中,出庭受審的10名被告人有3對是夫妻關係。公訴機關認為,該案件呈現的“內外勾結”現象值得深思。應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杜絕內幕交易,防止造成中小股東因內幕交易利益受損、市場經濟秩序被破壞等不良影響。

  二是要加強內幕交易的事中控制,實施實時監控,建立內幕人員定期報告制度。國信證券博士後工作站研究人員劉英認為,作為一線監管力量,各地的證券交易所應充分利用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及時發現內幕交易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內幕交易;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股票增發、控制權發生轉移等重大內幕信息,一經洩露,應立即中止批准。加強監控股權集中度高、小流通股本和低換手率的股票交易行為,重點關注基金集中持股、尾盤異動、利益輸送等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制止。

  三是要加大內幕交易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受訪專家認為,執法不嚴是內幕交易監管效果難以實現的重要原因,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司法與行政相配合”的監管模式,加大打擊範圍和處罰力度,增加內幕交易違規成本,對內幕人員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作用,培育投資者對內幕交易行為“零容忍”的社會氛圍。(記者孔博 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