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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買”小閣樓獲235萬動遷款 社區民警涉嫌濫用職權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6: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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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轄區動遷的民警通過14平方米閣樓獲取235萬元動遷款,是投資行為還是濫用職權?

  前天,46歲的原社區民警林某,因濫用職權罪,站上了市二中院的刑事審判庭,接受二審。

  閣樓無人住

  林某于1996年至2007年3月期間,擔任閘北公安分局北站派出所社區民警,負責轄區的戶籍管理和動遷等工作。

  2000年10月,林某向轄區山西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提出,想買空置的公房。經查閱資料,物業公司發現,北蘇州路520弄70號的閣樓,原先的承租人陳先生於1993年死亡,後來也沒有家人遷入。不過,這間閣樓的面積雖有14平方米,層高卻僅為1.32米,不符合如今的公租房租賃條件。

  但林某並不介意閣樓能否住人,他拿出1萬元,由物業公司的吳某假冒死者陳先生的名義,就承租權辦理了轉讓手續。2004年3月,林某把租賃權轉給岳父,接著又以岳父和親友的名義,將多人的戶口遷入。

  在緊隨而至的動遷安置中,這間原本無人居住的閣樓共出現了9個戶口、11個安置人口(兩人屬新增婚姻關係)。林某的家人就此輕鬆獲得了235萬元動遷補償款。

  偷蓋專用章

  另外,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5月,林某受託為他人騙取動拆遷款提供便利,在對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中,偷蓋了派出所的戶籍專用章。之後,請託人利用這些遷戶手續,將多個戶口遷入即將動遷的天潼路某弄,並在最終的動遷安置中得到了20萬元的安置費。

  為此,原審閘北區法院認定,林某濫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和其家人違法辦理和動拆遷相關的戶口變動手續,導致公共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其有期徒刑6年。

  自辯是“投資”

  二審法庭上,林某辯稱,雖然自己為別人偷蓋了公章,讓對方順利把戶口遷進了天潼路房屋。但在2007年自己被刑拘後,閘北區的房地産主管部門已出臺了專門的文件,撤銷了該房屋的買賣手續,登出了請託人一開始添入的戶口,並剝奪了當事人因此可能獲得的動拆遷權益。

  在涉及9個戶口遷入小閣樓的一節犯罪事實中,林某稱,自己從未入住過,花錢就是為了投資的。在一系列的交易過程中,他既沒有向別人施壓、行賄,也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都是按照正規程序,到房管機構、戶籍窗口正常辦理的。

  林某甚至認為,如果司法機關一定要追究刑責的話,也應追究當初幫他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的派出所同事董某,以及物業公司負責人劉某、吳某的責任,認為他們才是濫用職權。

  據悉,此案是閘北區檢察院2007年前後查辦的多起利用職權偽造戶籍、在動拆遷過程中騙取動遷款的瀆職侵權案之一。目前,和本案有關的物業公司人員吳某,已經接受了濫用職權罪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