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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男子醉酒燒車鬧市區招搖 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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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梅州市興寧縣一男子陳某,醉酒後為發泄心中憤怒,燃燒自己駕駛的汽車,沿鬧市區招搖而過,危及周圍群眾人身和財産安全。12日,興寧縣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與妻子鬧離婚後性格變得暴躁,發起脾氣來經常沒人勸得住。2011年2月17日18時許,陳某在住處吃晚飯時喝了七、八兩52度白酒後,打電話給妻子的朋友曾某,想讓曾某幫忙勸妻子回家。曾某沒有理他,令陳某感到非常氣憤,在酒精的刺激下,産生了燒車泄憤的念頭。

  當天20時許,陳某駕駛自己的白色汽車來到興城搬運大樓附近,拿出車上備用油桶中的柴油潑到車廂上,用火機點燃毛氈引燃潑到車廂上的柴油。陳某駕駛車廂著火的汽車沿興城鬧市區轉了一圈,在縣城文化廣場附近停了下來。路過的群眾巫某見狀過去勸阻陳某,陳某不聽,反而拆了車油箱的螺絲,用塑料箱接了剩下的柴油潑到汽車上致使整車著火。

  巫某見火勢較猛打電話報警。民警和消防隊員接報後趕到現場撲救。醉酒的陳某用腳踢消防人員並揚言説,就是要把車燒了,誰救火他就跳進火裏。現場火勢愈來愈大,民警和消防隊員先設法將陳某控制住,再把火勢撲滅。事後,公安機關把仍在醉酒的陳某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公共場所點火焚燒自己駕駛的車輛泄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辯護人提出,陳某犯罪動機不明顯,自我發泄,借酒消愁自焚車輛的犯罪情節輕微,因與事實不符,未被採納。鋻於陳某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歸案後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決定不上訴。

  興寧縣法院刑庭法官黃可興説,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外,駕車撞人、私設電網、向人群開槍射擊等行為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陳某放火焚燒自己的汽車並在繁華市區駕駛,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産的安全。根據法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記者毛一竹、孔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