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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帶12萬贓款洗澡被盜 檢察官借竊案挖出蛀蟲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14: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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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在被刑拘前接受詢問。本報通訊員李楠攝

  “被告人袁某,貪污863954元,受賄12000元,因犯貪污罪,現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近日,隨著法槌落下,位於房山區的一家大型國有水泥廠原供應保障部部長袁某低下了頭。

  袁某1972年10月出生,大學學習法律專業,經過努力,由一名普通工人提升為供應保障部部長。一次,袁某去商務會館消費,隨身攜帶的12萬元現金被盜。檢察機關在調查盜竊案時,又進一步深挖,發現袁某被盜的12萬元原來是贓款,並逐漸揭開了袁某利用職權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

  商務會館內丟12萬

  曹某是北京市房山區一家商務會館的服務生,負責引導客人在更衣室換衣。一直渴望發財的他,對於自己每月1000多元的工資經常感到自慚形穢。

  2008年12月3日下午,正好趕上曹某值班,想“撈一筆”後離開單位的他開始尋找行竊目標。下午3點半左右,袁某到商務會館消費,他隨身攜帶著一個內裝12萬元現金、鼓鼓的皮包,這引起了曹某的注意。

  袁某將脫下的衣服和皮包放進櫃裏,鎖好櫃門,轉身進入洗浴區。更衣室內只剩曹某一人,他用鐵絲撬開櫃子,並將袁某的皮包偷走。

  2008年12月29日,涉嫌盜竊罪的曹某被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盜竊案中露出懸疑

  接手此案的是房山區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老燕。他將案子辦理完後,總有一絲“不安”,幾次將案卷合上,又不放心地翻開。

  涉案的12萬元現金讓老燕産生疑問。本案的被害人袁某在國企工作,這被盜的12萬元究竟是公款還是私款?如果是公款,為什麼不走賬,這麼大一筆錢隨身攜帶,完全不符合財務紀律啊?如果是私款,他哪來的這12萬?又為什麼敢帶著這麼多現金出入商務會館?

  2009年1月6日,老燕將該案的線索移交到了房山區檢察院反貪局。

  行業潛規則成線索

  袁某今年38歲,國有水泥廠的供應保障部負責人,主管廠裏原料的採購和結款。房山檢察院反貪局的檢察官們意識到,對於水泥廠的供貨商而言,這是個關鍵崗位。

  檢察官們首先從袁某的銀行賬戶入手,一份份銀行賬目往來明細令所有辦案人員感到吃驚。袁某的銀行存款之多、往來之頻繁均與他的收入明顯不符,其中涉及金額在萬元以上的大額匯款、轉賬就達數十筆。

  經過深入調查,檢察官了解到,在企業供銷結款領域內,存在一種“潛規則”。一些企業因資金週轉不靈,便採取“以房抵款”的結款方式。抵賬房的最初來源是一些中小房地産開發商。開發商用未賣出的房産抵償建築公司的工程款,建築公司又用這些抵賬房抵償水泥攪拌站的款項,攪拌站再用抵賬房抵償水泥廠的水泥款。水泥廠也會用抵賬房抵償供應商的貨款。袁某作為水泥廠供應保障部的部長,有時不直接用現金或支票來支付貨款,而是用水泥廠名下的抵賬房抵償貨款。

  面對檢察官的詢問,袁某避重就輕,他承認採用“以房抵款”的方式。袁某説,在2006年到2008年近三年的時間裏,他經手抵押出去的房産有30余套。他一般是先讓房産經紀公司幫他把房屋賣出,拿到房款後再支付給供應商。而檢察官掌握的銀行賬目顯示,也正是在這三年中,袁某積攢下了近百萬元的鉅額財富。

  2009年3月12日,袁某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

  用房抵賬有利可圖

  袁某供職的水泥廠是房山區大型國有企業,業務客戶較多,而接受這種“以房抵款”的供貨商,一般都是個體經營者,對於他們來説,給水泥廠供貨是重頭業務。但要想早一天拿回貨款,最大的機會就是這種“以房抵款”形式。

  老劉是一家採石場的老闆,採石場開採好的石灰石,都會按照水泥廠的要求及時供貨。而結貨款時,袁某有時會給支票,有時則用房子等物品衝抵貨款。採取“以房抵款”往往在看不到實物時先簽協議,簽完協議後,袁某會在一週左右將抵債房賣掉,他就可以得到貨款。

  “用房子抵賬能給我們90%的貨款,算多的。”老劉對檢察官説。不少與袁某打過交道的供貨商都向檢察官證實,袁某有一句口頭禪:“用房抵賬給款快,但你們得吃點虧啊!”

  針對為什麼不按照全款給付貨款的問題,袁某對檢察官説,他事先跟供貨商商定以某套商品房的出售價格抵消貨款,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市場行情不好,未能按照預期的價格出售,導致房屋貶值,出售的價格偏低,因此只能按照85%—92%不等的比例,以較低價格抵償貨款。

  聽了袁某的解釋,檢察官産生疑問,2006年到2008年間,北京的房價正處於上漲期,而袁某經手的抵債房因何貶值?

  否認賺差價是貪污

  檢察官找到袁某曾委託賣房的一家房産仲介公司。

  在仲介公司的合同檔案中,檢察官找到曾從袁某手中買走房産的買主鍾先生。在鍾先生給檢察官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記載了房産最終的售價是36萬餘元,而袁某用於償還貨款的數額不到31萬,有6萬元不翼而飛。

  袁某對此表示,6萬元錢他自己留下了,但他認為那不能算貪污。袁某一再強調,他是在水泥廠把房屋抵押給供貨商的情況下,出售房産賺取差價的,是從供貨商處獲得好處,不能算職務犯罪。

  強迫供貨商“讓利”

  為了讓袁某低頭,檢察官只能繼續鞏固證據。

  經過走訪水泥廠,檢察官了解到,經袁某之手,該廠有36套房産被操作“以房抵款”。接受“以房抵款”的供應商有30多個,涉及北京、河北、山東、山西、四川等多個省份。

  在調查中,檢察官發現,2007年10月12日,經袁某之手賣出的位於昌平區的一套別墅,抵給供應商的價錢是217萬餘元,而利用房價的飛漲,袁某最終將這套別墅以223萬餘元的價格賣出,袁某賣房所得差價款是6萬餘元。房款共抵給5家供應商,在袁某的“遊説”下,5家供應商紛紛“讓利”,檢察官聯絡到其中4家供應商,得知僅這4家供應商“讓利”,袁某就又多賺了181940元,加上之前的差價,袁某共賺了近25萬元。

  據檢方介紹,能夠找到的24家供應商中,只有2家沒有被袁某掙取差價。

  在對袁某辦公室進行搜查時,檢察官發現,袁某私藏了多份空白的和已經簽署過的《債務抵償協議書》。經過細緻比對,檢察官發現,這些協議書中,有些公家的房産竟然是袁某早已把房屋變賣,並將相應款項支付給供貨商之後才簽署的。這就説明,袁某在沒有和供貨商簽署《債務抵償協議》的情況下,將水泥廠的抵債房變賣,並從中漁利,其侵吞的正是國有資産,而並非供貨商委託他買房後的“紅利”。

  近88萬贓款被認定

  房山檢察院反貪局檢察官劉立新告訴記者,袁某取財有兩種手段:一是以單位的名義和供貨商簽訂《債務抵償協議》,以房抵債。房子已經屬於供貨商後,袁某強行要求供貨商,由他來變賣房産,他再以房子賣虧了為由,從中截留現金。供貨商對袁某的“算盤”心知肚明,但迫於袁某職位的壓力,為了能夠繼續和水泥廠合作,只能忍氣吞聲;二是袁某先通過仲介公司,將單位的房産進行變賣,然後再用換取來的現金給供貨商結賬,從中截留部分房款。這屬於侵佔國有資産的行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袁某一直咬定,自己是從供貨商手中拿取好處,並不是截留國有財産。對此,檢察官表示,這種利用職務便利強制供貨商的行為也同樣構成犯罪。

  檢方最終認定,袁某通過兩種手段共貪污86萬餘元。在偵查中,檢察官還發現,一名供貨商為了早日拿回貨款,向袁某行賄了12000元的購物卡。而袁某洗澡時被盜的12萬現金,也是貪污所得。今年春節前,袁某因貪污、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昨天,房山檢察院反貪局的檢察官再次來到袁某曾工作過的水泥廠,進行廉政法制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