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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醉駕入刑第一案宣判 濟寧張某被判拘役兩月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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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寧5月10日訊(記者 黃廣華 通訊員 劉存東 張兆山 張良穩)因為醉駕,42歲男子張某,被梁山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從醉酒駕車到被判刑罰僅僅用了3天時間(週六、週日除外),張某由此成為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實施"醉駕入刑"後,山東獲刑的第一人。

  9日下午5時許,張某被帶入梁山法院法庭。檢方指控,5月5日夜間,梁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全縣範圍內開展打擊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當晚8時許,執勤民警在縣城北關轉盤處設檢查,一輛麵包車進入了民警們的視線,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當司機打開車窗時,一股濃重的酒氣傳出,民警立即意識到該司機有可能酒後駕駛,隨即利用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吹氣檢查,經現場檢測該駕駛人的酒精檢測數值為134mg/100ml,遠遠超過了醉酒駕駛的標準(80mg/100ml)。民警立即依法對其進行了控制並做了進一步抽血檢驗。6日,由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物證鑒定中心對張某的血樣進行了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結論為"從張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4.3毫克/100毫升"。隨後,張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並被移送起訴至梁山縣人民檢察院。

  5月9日,梁山縣檢察院以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將其起訴到梁山法院。由於張某認罪,梁山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持續了將近1個小時。庭審結束後,法官當庭宣判。法院認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檢方指控的罪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鋻於張某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對其從輕處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