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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起訴民航中南局案開庭 停飛合法性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1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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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航空的“紫羅蘭航班”已成過去時 新華資料圖

  民營航空第一案”東星集團訴民航中南局,9日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這是內地民航業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兩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據武漢市政府的函件,令東星集糰子公司“東星航空”停飛,被指利用行政手段干擾企業經營,“停飛令”缺乏法律依據。

  圍繞此案,各種猜測、爭論從未停止。東星集團努力向公眾講述一個“公權剝奪民企”的故事;中南局官員則在庭上列舉東星運營不規範管理、“危害公共安全”之罪,證明“停飛令”的正當性。

  9日上午9時,原告席上坐著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及代理律師嚴義明;被告方由民航中南管理局法務負責人和鄧姓辯護律師出席。羊城晚報記者直擊庭審現場,試圖從控辯雙方的激烈拉鋸中尋找答案。

  焦點1

  東星航空是否“活著”?

  東星:股東有權代東星航空起訴 中南局:東星集團沒有訴訟資格

  昨日庭審伊始,民航中南局試圖釜底抽薪,稱東星集團沒有訴訟資格。

  中南局代理律師認為,“東星航空的破産清算程序雖然已經完成,但是後續工作還在做,破産管理人還在運作,法人主體資格也沒有正式終止。只有破産管理人有權代表東星航空參加訴訟”。這意味著,東星航空還“活著”,母公司東星集團不能代為提起訴訟。

  2009年3月,東星航空海外債權人以東星“不償債”為由,向武漢市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破産清算。隨後,法院指定由武漢市法制辦、交委等單位成員&&,成立破産管理人小組,入駐東星航空。東星代理律師嚴義明則認為,破産管理人並未站在公司利益角度來行使職權,東星集團作為股東,有權代替東星航空提起訴訟。

  據了解,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於今年2月受理此案,隨後中南局申請延期舉證,原因是“事件發生已近兩年,材料已經歸檔;加上民航系統龐大,查找資料較費時間”。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律師嚴義明認為,中南局上呈法庭的200多頁證據應當全部作廢、不予採信,理由是“被告提供材料的時間,遠遠超出了法定時限”。

  “按照最高院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天內就要提供所有證據。”嚴義明説,行政部門理應先蒐集證據、後實施處罰,證據應該是早已存在的,只有在“不可抗力”和“客觀不能控制的其他事由”情況下,才能延期舉證。

  焦點2

  東星弊病能否“判死”?

  東星:安全隱患沒有嚴重到要停飛 中南局:94.6%符合率不代表優秀

  庭審後半段進入“陣地戰”,辯論的核心是,東星航空當年的“亂象”能否作為停飛的依據?

  民航中南局提交了長達230多頁的證據,包括歷次檢查東星航空發現的突出問題,以及行政處罰決定,重在説明“東星(航空)長期以來違規違章不斷,飛行隊伍不穩定,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舉例説,東星曾簽約一個動過手術的飛行員,並不顧時限規定讓他上崗;此外東星多次被查出飛行員休息不夠、飛機使用過於頻繁等問題。

  對此,原告律師嚴義明出示了《東星航空有限公司安全審計報告》。民航局于2008年12月12日出具此報告,對639項安全審計中,發現32項不符合要求,符合率94.6%。“這充分證明,東星航空不存在被告所稱的‘飛行安全’問題。另外,對於此後新發現的安全隱患,民航局都提出了具體的整改意見,並沒有嚴重到要停飛”。

  中南局負責人則認為,“符合率94.6%”並不代表成績優秀。“我們檢查四川航空,符合率超過97%,但三天后就發生飛機滑出跑道的事故”。

  東星的資金鏈也受詬病。其掌門人蘭世立白手起家,靠富有感染力的談判手腕籌借資金,走上超常規的擴張道路;另一方面,蘭世立也將商業信用“揮霍”到極致,拖欠稅款、油料費、機場管理費、飛行員工資……

  東星代理律師嚴義明反駁稱,對負債問題,沒有理由採用停飛這種非常手段停飛多是針對嚴重事故的處理,且多為停飛某機型、某機組的航班,鮮見全公司停飛的案例去年伊春空難後,河南航空也只是停飛涉事機型。

  民航中南局究竟依據哪條法律,停飛東星所有航班呢?

  2009年3月14日,武漢市政府向中南局發函稱,東星航空出現經營困難,重組遇到人為障礙,公司實際控制人蘭世立也因擅自出境被警方控制,懇請中南局停飛該公司所有航班;當天,中南局即依據此函向東星航空發出明傳電報,宣告停飛。

  原告的火力集中在此:“停飛令”僅依據政府函件,未提及調查事實、法律依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中南局代理律師陳述:“根據《安全生産法》第56條規定,民航主管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當時東星航空的亂象已經危及安全,必須馬上停飛。

  嚴義明反駁道:東星的管理、財務問題是積累性的,談不上“緊急情況”。

  此時,主審法官也連續發問:除了安全生産法以外,相關法律法規有沒有規定,民航主管部門可以在哪些情況下作出停飛決定?作出停飛決定需經哪些程序?需採取怎樣的形式?

  對三個問題,中南局負責人均表示“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條文”。“到底怎麼認定該不該停飛?這是個世界性難題,我們發展中國家的法律不可能規定到這麼細。”他説,很多時候主管部門都需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