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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用網絡電話向酒店謊報"有炸彈" 被判三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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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炸彈在哪,是不是真的?快點説!"每當聽到酒店人員或者民警急切的聲音,18歲的汪某就興奮不已。他為了尋求刺激,利用網絡電話撥打福州、深圳、溫州等4家酒店電話,故意編造"酒店有炸彈"的虛假信息製造恐慌。他自己則躲在千里之外的成都,隔著話筒獨自偷著樂,覺得很有成就感。

  近日,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汪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考慮到其前3次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午夜驚魂

  酒店消控中心的電話驟然響起:"12樓有炸彈,趕快疏散人員!"

  2010年10月4日2時46分許,福州城沉浸在睡夢中。這時,五一路某酒店消控中心的電話驟然響起。"12樓有炸彈,趕快疏散人員!"電話裏,這名男子的聲音有點低沉,但每一句都讓人膽戰心驚。

  值班人員出於謹慎,便詢問對方的身份。"我姓劉,可以叫我劉督察。"該男子説他已經在趕往酒店的路上,要求酒店先疏散人員,"放炸彈的人可能還在裏面,"該男子説完就匆匆挂掉了電話。

  值班人員不敢遲疑,立即打電話向經理彙報,接著報了警。接到報警後,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相關領導帶著技術人員、偵查人員、防暴警察很快趕到了現場,並要求"儘快疏散客人,保證人員安全。"

  該酒店經理説,當時酒店召集了20名備勤人員,配合警方對酒店12樓的每一間房進行排查,疏散12樓層所有人員。

  "當時情況緊急,我們來不及敲門,直接用房卡強行開門進去。"經理説,當時已經很晚了,客人都在休息,意見非常大,有些客人不肯離開房間,他們只好説可能有炸彈。客人聽了十分恐慌,立馬起床到安全地方躲避。但經過半個小時的排查,警方並未發現炸彈,原來是有人故意傳播假信息。客人們大多穿著睡衣,但再也睡不著了,對酒店意見很大。為了挽回聲譽,該酒店主動給客人減免房費。"當天損失五六萬元,之後生意一度下滑,名聲變差了很多。"酒店經理説。

  成都抓人

  面對從天而降的警察,對汪某而言顯得很突然。

  誰搞的這個惡作劇?他為什麼要製造恐慌?對此,臺江分局刑偵大隊立即介入調查。

  警方調查發現,那名男子是租用重慶市枝江電信的中繼器,通過UUCALL電話寶打進酒店電話的。通話紀錄顯示,2010年10月4日淩晨2點42分到3點17分,該男子撥打過10次福州的電話。

  10月22日,臺江刑偵大隊民警趕赴四川成都,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在犯罪嫌疑人汪某暫住處將其抓獲。"我沒有做什麼壞事呀,你們為什麼抓我。"面對從天而降的警察,對汪某而言顯得很突然。當民警告訴他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時,他才低下了頭。

  據汪某交代,2010年8月中旬,他在網絡聊天時得知UUCALL網站可下載打電話軟體,當場就下載了UUCALL電話寶軟體,然後通過電話寶打電話騷擾別人。10月4日淩晨2時許,他通過UUCALL電話寶打福州114電話,詢問有什麼知名酒店和醫院。114工作人員給了他五一路某酒店總機及附近醫院的號碼。

  隨後,汪某撥打了該酒店總機電話,然後轉到消控中心,謊稱該酒店的第12樓層安裝了定時炸彈。聽到酒店人員很緊張的樣子,他得意地説:"我姓劉,可以叫我劉督察。"之後,他又打電話到醫院,稱該酒店發生了爆炸,讓醫院趕緊派急救車過去。

  去年9月前,汪某利用同樣手段,先後戲弄了深圳市福田區聖廷苑酒店,浙江省溫州兩家酒店,編造説這些酒店客房有炸彈。每次,他為了證明確有其事,還打電話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故意説得很急。3次事故都驚動了當地警方,製造了恐慌,並給酒店造成經濟損失。在深圳那次事件中,他還編造了兩名在逃犯在房間的虛假信息,造成兩名客人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抓起來。

  沒有懺悔

  "我怎麼就被抓了呢,運氣怎麼這麼差"。

  據查,汪某是四川省廣元市人,1992年9月生,家中獨子,父母都是務工人員。他大專畢業後,在成都一家裝飾公司上班,隨後又換了另一家公司。汪某長得眉清目秀,性格有點內向,愛上網。汪某説,他平時工作很無聊,很悶,得知可以在網絡上打電話,很開心,立即註冊了賬號,還説這樣省錢又安全。

  "聽到酒店工作人員慌張的聲音,我就特別興奮。"汪某每次都是坐在電腦前打電話編造假信息的。他認為自己隱藏在網絡裏,成都距深圳、福州和浙江有幾千公里,自己永遠不會被抓到的,覺得很有成就感。在法庭上,他沒有為自己的行為而懺悔,只是説"我怎麼就被抓了呢,運氣怎麼這麼差。"

  律師觀點

  通過網絡電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 隱蔽性更強

  "這種案例不多見,但危害性很大,必須嚴懲(犯罪分子)。"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林柏冬律師説,與以前在現場報假警説有炸彈不同,汪某是通過網絡電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其隱蔽性就更強,更不容易被發現,犯罪成本很低,但卻造成群眾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管理者及警方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疏散人群,排除危險,浪費社會資源。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編造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法官表示,汪某故意編造傳播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其在前3次犯罪時未滿18周歲,有減輕處罰的情節,故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是比較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