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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勾結朋友搶走祖母彩電 潛逃20年能否減量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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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20年能否減量刑

  和朋友勾結,入室搶劫朋友祖母家一台當時價值3000元的電視機去賣,之後他承受了潛逃20年的痛苦,還將面臨13到15年有期徒刑的懲罰。20年前發生的一起入室搶劫案,去年最後一名作案人阿強被抓獲歸案,並於近日在法庭受審,檢察官向法庭提出上述量刑建議。3000元彩電、20年逃亡,還要被判13-15年,量刑是否過重?

  感嘆生活艱難密謀發橫財

  20年前年齡僅二十齣頭的阿強在廣州某石場打工。1991年10月27日,阿強在與朋友阿升、阿良吃飯的時候,3人都感嘆生活的艱難,並商量如何發財。這時,阿良壓低聲音對阿強和阿升説:"我奶奶家有兩台彩色電視機,我們把其中一台偷出來賣了,這樣我們3個人就都有錢了,你們有膽量幹嗎?"阿強率先表態:"阿婆一個人好對付,偷不了就搶嘛。"3人連夜到阿良的祖母陳阿婆位於廣州寺右一馬路橋邊街附近的家踩點,阿良還向阿強和阿升描述了房間結構和家人外出的規律,並表示自己不方便出面,讓他們兩人動手。

  銷贓後單人卷款潛逃

  兩天后,阿強和阿升敲開了陳阿婆的家門,謊稱來找陳阿婆的兒子,騙得阿婆為他們斟茶倒水。阿強和阿升突然翻臉,一人綁手一人綁腳,把陳阿婆捆得嚴嚴實實。為了防止阿婆呼救,他們還用臺布塞住阿婆的嘴巴,再用棉被蓋上,77歲的陳阿婆被弄得血流滿面,一下子就昏迷過去。阿強和阿升趕緊將房內一台尚未拆封的21寸樂聲牌彩色電視機抬走。阿強讓阿升回去給阿良報信,自己則帶著彩電到舊貨市場去銷贓,得款後迅速銷聲匿跡。

  阿婆家人發現嫌犯行蹤

  很快,同案人阿良和阿升被公安機關抓獲,1991年分別被原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但此案並未畫上句號,20年來,阿強一直逍遙法外,陳阿婆去世後,其家人一直沒有停止對作案人阿強的尋找。2009年,陳阿婆的兒子發現阿強在深圳龍崗某廠打工,馬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幾經週折,終於在2010年底將逃匿了20年的阿強緝拿歸案。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20年前的彩電劫案,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對被告人阿強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量刑建議,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南方日報記者 趙楊

  通訊員 越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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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一台彩電判13年重嗎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告訴記者,阿強已經構成入戶搶劫罪。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朱永平表示,入戶搶劫如何量刑還要看兩點:一是搶劫的價值,20年前3000元相當於現在的三四萬;另一點是造成的後果,阿強和阿升弄傷了阿良祖母,而且造成嚴重後果,該案即使放在現在也要判十年以上。

  逃亡20年並未超過追訴期

  逃亡20年是否超過了追訴期?檢察官表示,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但是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因在法定追訴期內對犯罪嫌疑人已採取了強制措施,故不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朱永平表示,逃亡20年,阿強等於已經坐了一半的牢,從人性化的角度來看,或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