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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被貸款”又莫名“被還款”(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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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渦陽女子打了5年“莫須有”貸款官司 目前誰貸的款、流向何處仍是謎

  因購買一輛價值26萬餘元的貨車,(安徽)渦陽縣的田春芳近5年來一直陷入官司漩渦,歷經四級五家法院反復上訴、申訴,拿到十幾份判決書。而這些判決指出,她曾因購車消費向銀行借款15.8萬元,應該根據合同約定還款,而且這份“貸款”合同還有公證部門的公證。事實上,田春芳自己和所謂的擔保人從來沒有去過公證處,也未曾在公證書上簽字,更沒有因購車從銀行貸過一分錢。

  後經鑒定,原公證書上的簽名和指印,均為造假,該公證書被依法撤銷。田春芳遂一紙訴狀將公證部門告上法庭,索賠29萬元。

  貸款合同及公證書從天而降

  2004年11月,田春芳來到阜陽市某汽車銷售公司求購一輛價值26萬餘元的貨車。在交付了5萬元訂金後,約好由該汽車銷售公司出面從銀行按揭消費餘款,並提供了自己和擔保人的相關身份證件等。兩個月後,經辦人通知她前來提車。但是,田春芳非常失望地發現,公司提供的貨車並非她所指定求購的由一汽本部生産的原裝車輛,於是拒絕提車。但是,銷售公司經辦人稱,這臺車已經提回來了,如果不要的話,就沒收訂金。無奈之下,田春芳只好將車開回,並用現金向經辦人支付了部分購車款,還欠其4.2萬元,如數出具了欠條。

  2006年元月17日,田春芳忽然接到阜陽市潁東區法院執行部門的通知,責令她按潁州區公證處出具的強制公證債權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否則強制執行。不久,田春芳正在外地營運的貨車被執行查封扣押。

  田春芳向潁東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自己從未與某銀行馬鞍山路高架阜陽臨泉路支行簽訂過貸款15.8萬元的合同,更沒有辦理過公證及擔保,指出這些文書均為假造的,並請求確認該消費貸款合同無效。八個月的時間過去了,眼看著車子一天天被扣押耽擱著,費用在一天天增加。只有小學文化水平的田春芳在法院出示的一份執行和解協議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並按執行法官的承諾將車子從停車場開回。

  根據這項《執行和解協議書》規定:田春芳從臨泉路支行借款15.8萬元購買KB0033號汽車繼續營運;田春芳在協議經雙方簽字時償還本息2萬元,同時解除對田春芳所有的皖KA5130號汽車的查封;田春芳從協議簽字生效的下月起,每月20日償還本息1萬元至本息還清時止。

  “我當時因為沒辦法證明我確實沒有從銀行貸款,就簽字了,我想把車子儘快取回來。 ”田春芳稱,在支付了2萬元及連續償還了2期後,她就停止執行了這一協議。同時,她開始向有關部門反映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及公證書涉嫌造假。

  貸款合同及公證書均係造假

  2007年6月,田春芳及其“合同”中載明的擔保人張建軍一紙訴狀將某銀行阜陽臨泉路支行推向被告席,依法申請對原合同上的簽名及指印進行鑒定,並確認原合同無效。 2008年5月,潁州區法院以該合同進行了公證,且田春芳與原執行申請人某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為由,認定該合同有效,駁回其起訴。田春芳上訴至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被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田春芳因欠原銷售公司經辦人4.2萬元購車款,被起訴至渦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一時間,田春芳集原告和被告于一身,忙得焦頭爛額。但是,她堅信,這紙具有強制執行法律效力的公證書如果是虛假的,一定能夠鑒定出來,只有撤銷它才會真相大白。

  田春芳的反映引起了安徽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和阜陽市司法局領導的高度重視。阜陽市司法局成立了專門調查小組,通過核查認定,原潁州區公證處找不到該公證書相關檔案。2009年3月16日,阜陽市司法局委託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對該公證書所公證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中的“田春芳”簽名及指印進行比對鑒定,認定該公證書上所載“田春芳”及指紋並非田春芳所簽所摁。為此,阜陽市司法局專門致函因體制改革由三區公證處合併的阜陽市惠潁公證處,建議撤銷原公證書。阜陽市惠潁公證處遂作出決定,對原公證書予以撤銷,認定該公證書從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貸款”已證實,但依然敗訴

  田春芳以原公證書被撤銷、自己從未向銀行申請過汽車消費貸款為由,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09年10月12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10年3月5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次審理認為,某銀行在原一、二審中未能提供原件,且在此次庭審中承認借款合同上田春芳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另外,原公證書也已被撤銷,根據以上事實可以認定該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不是田春芳本人所簽。同時又認定,田春芳雖主張其購買汽車款交給了經辦人,不存在向銀行貸款的事實,但提供不出支付該車款全部款項的憑證,故田春芳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維持原審判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