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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曝光仲介利用器官捐獻制度漏洞獲取暴利(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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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入刑。司法實踐中,由於對“組織”一詞的理解存有差異,執法機關和相關專家對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充滿期待。更為緊迫的是,在打擊人體器官買賣黑仲介的同時,法律如何支持並規範人體器官移植捐獻體系,是保障數以萬計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獲得及時救治的不二選擇。

  難題一 追究仲介的刑事責任難

  近來,北京、銀川、陜西紛紛查獲地下仲介非法組織買賣人體器官的案件。其中,發生在北京市西城區的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犯罪嫌疑人劉韞璐、董兵崗最終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

  “儘管人體器官地下黑市活躍,但對人體器官買賣和仲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判例十分少見。”北京、銀川等地多位辦案檢察官認為,即使仲介被追究刑事責任,所定罪名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因非法拘禁“供體”,定性為非法拘禁罪;有的因為對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身體傷害,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北京市首例人體器官仲介行為,則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對同類犯罪以不同罪名起訴判刑的狀況,從5月1日起得到改變。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實施,其中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專有罪名。毫無疑問,這有利於打擊這類犯罪和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之前負責起訴劉韞璐、董兵崗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文秀對刑法修正案(八)給予肯定。

  然而,也有身處一線的辦案人員認為該條款增加了公安機關的取證難度。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條中對“組織”的理解,遭遇兩類執法困境:首先,如果將“組織”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賣人體器官,並以此作為立案和取證標準,對偶犯就很難依照這項罪名進行立案查處;其次,對“組織”的理解是否意味著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據此條立案,如果發現單起單人的行為是否又會按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來定罪。

  為此,相關刑法學專家建議,希望儘快出臺對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條的司法解釋,以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理解不同造成執法標準不一。

  難題二 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走過場

  “人體器官交易屢屢得逞,與醫院審查不嚴是分不開的。”張文秀直言,在劉韞璐、董兵崗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中,醫院倫理委員會僅審查了董兵崗的書面材料,對於董兵崗是否是患者的外甥未作任何當面審查,也沒有對患者提交的證明董兵崗和患者有血親關係的書面材料進行實質審查。至於材料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也沒有進行核實。

  “這使得倫理審查環節變成了走過場,失去了法律規定這一程序的立法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王順安説。

  我國于2007年開始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早已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還規定,醫院進行人體器官移植需登記審查,醫院組成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即通常所稱的倫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核內容包括: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是否真實;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人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症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

  從這可以看出,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在人體器官移植活動中把握著最後一道關口。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説:“倫理委員會需要多領域專家加入,比如倫理學、法律、財務、社保等方面,還有一些涉及衛生行政部門的社會團體。”

  但在現實中,倫理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醫院自己決定。這種在醫院內部運轉的審查制度的設計,為倫理委員會的“不作為”、“走過場”埋下了隱患。

  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涉及醫院多項既得利益,已是醫療界不爭的事實。掌握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有利於醫院的評級,讓醫院獲得更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主刀醫生和醫院的社會影響力、醫院的效益都與此緊密聯絡。”接受採訪的多名醫務工作者做出上述表示。

  複雜的利益關係勢必影響倫理委員會能否公正審查,而現有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倫理委員會違規又未作出任何追責規定。“這又進一步放任了倫理委員會的不作為。利益的驅使,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造成現實中往往以程序審查為名而放棄實質審查。在山西長良醫院非法取腎案件中,絲毫未提到對醫院倫理委員會的處罰。”相關法學專家説。

  張文秀説,由於醫院在人體器官移植中存在一定利益關係,而且從其治療患者的工作本位出發,也易引發為救助患者而對人體器官的買賣和仲介行為裝作不知的心理。對此,她呼籲衛生部門應儘快細化倫理審查程序。同時,以立法的形式將倫理審查權交付醫院之外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嚴格審查人體器官的來源。

  難題三 仲介利用捐獻制度漏洞獲取暴利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肝膽外科醫生萬濤介紹:“由於術中面臨著大量失血和術後創傷恢復等問題,器官提供者術後恢復治療與移植者一樣,需要精心呵護。通常,醫院會根據提供者體質等情況,對提供者進行1—3個月甚至半年的隨訪。”

  那些通過地下仲介組織出賣器官的人,實施移植手術後早已遠離家鄉,身處異地,人身自由被仲介組織嚴格控制,其術後的康復無從談起。有的人甚至多次追討才能從地下仲介組織獲得一份大大縮水的報酬。“他們的生存狀態怎能不令人擔憂?!”張文秀感嘆自己承辦的案件中,陜西賣腎男孩董兵崗就是由於多次討要不到報酬,在被仲介轉移過程中發現地下仲介比自己賣器官掙錢多,也就參與到仲介組織中,夢想當上器官販子賺筆錢。

  目前,我國人體器官捐獻還存在信息不通暢的現象,“想捐的人捐不出,即便捐出也拿不到充分的補償;另一方面,需要器官的人通過正常途徑又得不到救助。仲介組織正是利用了捐獻制度的漏洞,獲取暴利。”王順安説。

  “打擊犯罪永遠不是解決社會問題治本的方式,建立科學的人體器官捐獻社會救助體系才是治本之策。”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明祥説。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衛生部于2010年3月在天津、遼寧等11個省市啟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截至今年2月底,我國通過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渠道共實現捐獻37例,成功捐獻大器官97個。相對我國每年150萬人體器官移植的需求量,杯水車薪的局面如何破解?有關專家建議,應該從改變我國器官捐獻率極低的現狀著手。

  事實上,人體器官移植的“供體”不足的問題在世界範圍內都存在,我國的缺口尤其大。張文秀分析,主要原因在於:一是中國人受“人體髮膚受之父母”、“死後留全屍”的傳統思想影響,對於人體器官死後捐獻,具有一定的抵觸心理。二是,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力度尚未達到引起人們共鳴的程度,生前表示人體器官捐獻的人十分少見。三是,缺少完善的捐獻體系,僅有少數民間組織從事器官捐獻工作,且處於“無固定經費”、“無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和“無規模”的“三無”狀態。

  據了解,英國登記在冊的捐獻者超過了1600萬人,佔全國總人數的25%。在英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有立法支持、專門的政策調研隊伍以及實際運行的管理機構。該機構內有全國移植數據庫,包含所有捐獻者和患者的詳細配型數據,幫助人們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配型和分配。在美國則有負責器官捐獻與分配的專業機構,並建成了具有獨立、統一、公開等特點的“器官獲取與移植網絡”,患者和“供體”的信息在該網絡系統中均能獲取,患者等待人體器官的排序也是公開的,接受公眾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管。此外,日本、西班牙均有較為成熟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和立法規範。

  為此,有關法律專家建議,由於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程序、補償機制均未能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得以充分體現,應通過修改和完善給予明確。與此同時,還應建立國家器官移植管理體系、人體器官捐獻者登記系統、人體器官捐獻和分配網絡體系、器官移植臨床服務體系和科學登記系統。(宋偉 鄒少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