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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克隆”卡冒領 銀行被判令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2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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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京5月2日電 (記者王駿勇)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日前判決一起因存款被“克隆”銀行卡冒領引發的糾紛,某銀行因計算機系統存在缺陷被判賠償儲戶4萬餘元。

  2009年4月,無錫某布店老闆邵某遭遇了一場騙局。冒充醫院工作人員的肖某,向邵某謊稱醫院需訂購大量床單被套,要帶其到醫院簽訂合作合同,並要求邵某到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辦卡過程中肖某同夥伺機偷窺到邵某設置的密碼。隨後,肖某同夥劉某又冒充醫院財務科科長,假裝查看邵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時,使用刷卡器複製了卡內的相關信息。

  後劉某提出讓邵某在銀行卡上存入10萬元再簽訂合同。邵某當天便按照要求往卡上存入10萬元,並電話通知了肖某。肖某、劉某等人隨即利用複製的信息克隆了一張銀行卡,在ATM機上將邵某卡內存款全部取走。案發後,劉某等人被判刑,但10萬元贓款未能追繳。一氣之下,邵某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

  無錫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邵某在辦卡時明知周圍有人,但在設置密碼時未盡到應有的謹慎義務,疏忽大意是導致其密碼被泄的主要原因。而犯罪分子能在邵某辦卡時偷窺到密碼,也説明銀行的安全服務保障存在隱患。邵某對犯罪分子明顯存在漏洞的説辭未加辨別,被伺機複製銀行卡信息,應負全部責任。而複製的銀行卡,不是真實的權利憑證,卻通過了銀行計算機系統的認證,説明銀行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擔負起鑒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據此,法院酌情判定銀行向邵某賠償存款損失4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與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作為儲戶,應當嚴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摺、銀行卡、賬戶信息及密碼。而作為儲蓄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如果克隆卡能夠通過銀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説明銀行卡技術含量太低或計算機系統存在重大缺陷,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