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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寶馬碾童案司機被判過失致人死亡 獲刑四年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9日 20: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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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江蘇省新沂市良晨花苑小區內一寶馬司機,將3歲半幼童碾壓致死。由於當時部分監控錄像上網,“寶馬X6、四次碾軋、幼童”等十分刺激的字眼,引起了輿論強烈關注,也引發了對肇事者犯何種罪的爭議。

  4月29日上午9點30分,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害人親屬、被告人親屬和社會群眾等近200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院經過合議即對此案當庭作出了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201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伍坦駕駛寶馬X6越野車,在新沂市新安鎮良辰花苑小區10號樓3單元門前道路上由東向西倒車時,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3歲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後因判斷失誤向前提車時又一次碾軋李某某,其下車查看時又因操作不當將檔位挂入倒檔致使車輛後退,導致該車左側前後輪再次碾軋李某某,致李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鋻於案發後被告人伍坦當場撥打110、120報警,並在原地等待接收處理,能積極認罪,被告人的親屬、車主與被害人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支付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屬於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當庭認為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對被告人在法定刑內量刑。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沒有任何異議。

  法庭調查期間,作為公訴人指控的第一組證據,當庭完整播放了從車輛進入小區到被告人站在路邊報警的5分零8秒全程監控錄像。與網絡之前傳播的不同的是,錄像顯示肇事司機在幼童出現在車另一側、並走到車輛尾部停留期間,始終背對著幼童方向。同時還顯示,肇事司機並沒有逃離事發地,而是在離開1分鐘左右後叫來同伴,並在現場路邊撥打手機報警。

  公訴人還向法庭遞交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法醫鑒定結論、車輛檢驗報告書、物業管理規定、報警記錄等多組證據。被告人對證據均未提出異議,辯護人則圍繞小區物業管理的問題,當庭請求法庭播放了事發小區車輛自由進出的錄像。

  法庭辯論期間,雙方辯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了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公訴人認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事發小區有禁止社會車輛進出的告示和各項管理制度,不能將相對封閉小區道路簡單認定為社會道路,而將事件定性為交通肇事。

  被告人在最後陳述期間,表示了對受害者家屬深深的悔意,説“無法用言語來表達,每天都在責備自己,希望被害人親屬儘快從陰影中走出來,原諒我的過錯。”

  在休庭20多分鐘後,中午12點30分左右,合議庭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支持了公訴人的意見,認為被告人伍坦駕駛機動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倒車時,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觀察,將在車後玩耍的幼童李某某謙撞倒、碾壓,後因操作不當致該車再次碾壓李某某,致李某某受傷後死亡。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合議庭還認為,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悔罪,其近親屬等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和其具備的法定和酌定情節,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四年。

  記者注意到,整個庭審期間被告人親屬和被害人親屬屬均在旁聽席上表情平靜,宣判後均未表示異議。

  庭審後,主審法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解釋説,對有意見認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問題,根本區別在於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本案中監控錄像、被告人供述及有關證據證實,被告人伍坦倒車前沒有注意觀察車後狀況,也沒有等到車載雷達工作就向後倒車,導致被害人被碾軋。此時被告人伍坦對被害人被撞軋的主觀心態顯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後,被告人伍坦沒有及時正確判斷車輛顛簸的原因而將車輛向前開,導致被害人又被碾軋,此時被告人伍坦主觀上仍屬於未盡到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經意識到有問題而欲下車觀察時,本應將車輛操縱桿挂在停車檔上,但由於緊張而錯將操縱桿推到了倒車檔上。其隨後下車發現車下面有被害人,此時車輛已經後倒即將軋到被害人,被告人為避免車輛再次碾軋被害人而用雙臂欲抬起車輛,但未能抬起,導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軋。綜合全案發生發展的過程,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雖然導致了被害人被車輛多次碾軋,但從事前、事中、事後情節審查判斷,被告人主觀上並非希望或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疑問,審判長解釋,兩項罪名主要區別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場所。交通肇事罪發生地點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的道路上,而本案發生的地點在相對封閉的小區內,並非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

  此外,審判長還解釋説,過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且被告人還具有歸案後積極認罪,真誠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等酌定情節,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公訴機關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本案最終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據了解,本案發生後,被害人親屬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伍坦和車主張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伍坦和車主張某某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類經濟損失。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被害人親屬書寫了書面諒解書,“對伍坦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司法機關可以對伍坦從輕公正處罰。”

  法制日報記者丁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