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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借據也屬搶劫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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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陳煒華

  為籌集賭資,張某數次向網友戴某借款,每次均寫下借條。待借款到期日臨近,張某以還錢為由將戴某邀出。兩人碰面後,張某持刀相挾,搶走戴某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及皮包一隻 (內有張某出具的借條5張)。幾天后,張某向公安機關自首,並退還全部贓物。近日,楊浦區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00元。

  【案件回放】

  為籌措到遊戲機房玩賭博遊戲機的賭資,張某自2009年起分幾次向網上結識的戴某借款,每次均書寫借條。扣除戴某要求其支付的利息,張某實際得款2.4萬元,均用於賭博。眼看借款到期日將近,而自己卻將2.4萬元輸得精光,張某有心從戴某處騙回自己書寫的借條,便稱其準備還款,約戴某出來見面。

  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兩人在約定的地點見面,張某將內裝廢紙的信封冒充錢款交給戴某,戴某感覺有異,便打開信封進行查看。張某發現周圍無人,乘戴某察看之機,將事先準備的美工刀架在戴某右頸,迫使戴某交出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及裝有全部借條原件的錢包後逃逸。

  3日後,張某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並退出全部贓物。公訴機關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數額巨大,但因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可減輕處罰。張某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的犯罪對像是財物,而張某搶劫的借據不能等同錢款,故不應依借據的數額認定搶劫數額巨大。

  法院認為,張某為消滅債務,採用暴力方法,從債權人戴某處劫取借款憑證及皮包、手機等,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劫取留在戴某處的借據,使戴某喪失2.4萬元債權請求權,其行為無異於當場劫取錢款。故公訴機關對於本案搶劫數額巨大的公訴意見正確,應予採納。鋻於張某有自首情節且已退還全部贓物,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説法】

  問題一:張某以暴力手段獲取借據的行為是否係搶劫行為?

  “非法佔有”分兩種情形:一是事後佔有,即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這種財物佔有的轉移發生在搶劫之後。二是事前佔有,即行為人以合法形式佔有了他人財物,又通過暴力、脅迫或其它方法阻卻他人對自己財物的返還請求權,從而使該佔有成為最終的、完全的、排他的。本案屬第二種情形。張某通過搶劫借條,使戴某無法主張債權,將2.4萬元非法據為己有,故張某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問題二:借條中記載的金額是否應當計入其搶劫數額?

  搶劫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與財産權不受侵犯,債權等財産性利益同所有權一樣屬於合法的財産權。從立法體系上,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定義中使用的“公私財物”應當包括財物和財物以外的具有財産性質的利益。故張某通過暴力手段從戴某處取得的借條中記載的金額應當計入其搶劫數額。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號批復中確認,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奪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被告人已寫好的收條上簽字,以消滅其債務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