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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檢方談李莊漏罪:無新的事實或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7日 0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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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27日電 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菁日前接受《中國新聞週刊》記者訪問,就李莊漏罪案的證據疑點和會否再次提起公訴等問題回答了提問。張菁説,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採訪全文將刊發在2011年5月2日刊期的《中國新聞週刊》

  中國新聞週刊:.檢察機關當初基於什麼理由提起公訴?公訴時掌握了哪些證據?

  答: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全案證據材料時,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李莊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指控證據已經在李莊案開庭審理時向法庭進行了舉示。這些證據包括李莊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書證;證實李莊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行為的多名證人的證言;上海有關法院確認“王德偉投入上海事久金湯休閒娛樂有限公司資金額為100萬元”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確認孟英“指示金湯城公司的財務人員,將王偉德等人交至金湯城公司的投資款中的人民幣50萬元,以銀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並用於歸還個人助業貸款”,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刑事判決書;徐麗軍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出庭作證改變證言的庭審記錄等。

  中國新聞週刊: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了哪些新的證據?從什麼途徑得到?

  答: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的證據,主要是確認王德偉和徐麗軍向金湯城公司投入資金額100萬元的民事判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證人徐麗軍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調查時陳述關於徐麗軍、王德偉投資金湯城公司情況的錄音資料。根據辯方陳述,錄音資料係從李莊家中其移動硬盤內提取。其餘材料係律師向有關單位收集。

  中國新聞週刊:辯護方與公訴人舉示證據之間的矛盾之處體現在哪些方面?“導致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疑點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 矛盾主要體現在,究竟是徐麗軍自己主動改變了證言,還是李莊引誘、教唆她改變證言。

  該案的疑點體現在,通過審查辯護人所舉示的證據,顯示證人徐麗軍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陳述:她當初意圖向金湯城公司投資100萬元,但金湯城公司股東朱立岩以100萬元投資金額太小而不同意。徐麗軍就私下與孟英進行了商議。孟英向徐麗軍表示,開業以後不會讓徐麗軍吃虧。後他人詢問徐麗軍,孟英是否向徐麗軍出具字據,徐麗軍自稱“又不是投資出什麼條”。

  該證言,既與徐麗軍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資金案偵查人員所作證言證實100萬元款項是投資款相矛盾,又與徐麗軍2010年向重慶司法機關書面控告內容和六次接受重慶警方詢問所陳述的100萬元是投資款的證言相矛盾,從而導致認定李莊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

  中國新聞週刊:.法院如何看待公訴方撤訴的請求?

  答:江北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休庭後,經過評議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並裁定准予撤回起訴。

  中國新聞週刊:.疑點會否進一步補充偵查,會不會再次提起公訴?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在辯護人舉示新證據後,發現辯護證據與指控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莊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休庭期間,對該新證據進行了核實,並經本院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本案撤回起訴。

  該案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辦案原則。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 郭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