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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直門爆炸案一審宣判 被告獲刑7年不再上訴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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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李京華)在北京東直門製造爆炸案並致一名美籍留學生受傷的雷森,26日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以爆炸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被告人雷森,現年22歲,四川省蓬安縣人,初中文化,農民。檢方指控,2010年10月間,雷森因個人工作生活不順利産生報復社會的動機,並購買雙響爆竹、電線、電池、遙控器等材料,自製了遙控爆炸裝置。

  同年10月21日15時許,雷森將爆炸裝置安放于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46號天恒大廈停車場前綠化帶內,美國籍男子沙麥可途經此處時被炸傷。

  檢方認為,被告人雷森為報復社會,自製並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裝置,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在審理中,辯護律師認為,雷森從小生活坎坷,缺少家人照顧,性格內向,在社會上遇到很多挫折,希望公訴機關和法庭在合理範圍內加以考慮。同時,雷森也表示自願認罪和悔過。

  法官表示,雷森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並造成傷害,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後果是嚴重的。但鋻於雷森能夠認罪,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對於判決結果,雷森表示認罪服刑,不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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