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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罪在即細則未出 罪名未定或致辦案不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2: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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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罪實施在即。

  從5月1日開始,醉酒駕駛一旦被查出,等待“醉貓”們的,不只是15天的行政拘留和1500元的罰款,而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囹圄生涯和伴隨一生的犯罪前科。

  醉駕入罪在即,但相關實施細則目前尚未見出臺,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什麼樣的問題?交警、法院、檢察院將如何銜接?本報採訪相關人士一一解讀。

  罪名仍未確定怎辦

  今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意味著,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新法實施可能出現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即是罪名的問題。”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聶立澤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只有在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後,‘危險駕駛罪’罪名才生效,但是目前看來,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不太可能在近期出臺。”

  “罪名出不來”是刑法修正案通過後十分常見的情況。“罪名未定,直接導致各地基層法院、檢察院在辦案過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讀為主,容易出現辦案不規範的情況。”聶立澤稱。

  然而,沒有罪名就不能定罪嗎?

  聶立澤並不贊成“危險駕駛罪”等兩高司法解釋“講清楚”後再定罪的做法。他認為,只要按照刑法的條文,嚴格程序,仍然能夠正常進行審判——— 此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還未定時,地方法院多暫以“商業受賄”為依據進行審判。

  酒精測試存在誤差?

  醉駕入罪後,程序正義備受關注。而在這個鏈條上,取證是關鍵之一。省公安廳交管局局長林衛表示:“醉駕入罪後,為了配合更嚴格的入刑要求,交警的取證將更加嚴格。”

  據統計,去年全省因酒駕引發交通事故528起,共造成162人死亡,587人受傷;全年共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11978人次,醉酒駕駛違法行為5392人次。

  離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已不到1個星期,執法細則依舊“猶抱琵琶半遮面”,這讓一些基層交警開始有些著急。

  “現在的酒精測試方式可能存在誤差,不夠準確。”廣州市交警支隊黃埔大隊副大隊長蔣成直言。

  據了解,目前交警檢查酒駕、醉駕大多數採用“吹波仔”——— 酒精測試儀的方式來確定駕駛員的酒精含量,若酒精含量大於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則屬於酒駕;當測試結果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即可判定為“醉貓”。當事人如果對測試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到醫院驗血。

  以黃埔大隊的執勤情況來看,每100個酒駕醉駕者中,約有5個被查的駕駛員要求驗血。“但是醉駕入刑後,交警取證必然更加嚴格。如果每個酒駕醉駕人員都要到醫院驗血測試,我們的工作量會大增。”蔣成和他的同事們目前都在翹盼新的程序規定,“希望能夠儘快看到新的配套細則。”

  “省交管局和法院、檢察院正在為‘危險駕駛罪’的正式實施做準備,交警、法院、檢察院將加大銜接的力度。此外,交警還將繼續加大對酒駕、醉駕的宣傳力度。”問及交警實施細則出臺的時間表,林衛如是表示。

  據了解,目前一些省市已經開始啟動取證程序上的嘗試。

  建議設立專門合議庭

  “相對於其他刑事案件,可以説危險駕駛罪的證據和程序相對簡單,根據交警執法結果,由基層檢察院起訴,法院進行審理,出現‘扯皮’的情況估計不多。”聶立澤稱。

  他認為,由於“危險駕駛罪”當事人除了要入刑外,還要接受行政處罰,此外還可能出現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的情況,可以借鑒“三審合一”的做法,設立專門合議庭,啟動簡易程序,提高審判效率。“專門庭的工作人員數量可以少一點,但是要保持相對固定的有經驗的人員來開展審判。”

  然而,也有法律人士預計,醉駕入罪後,危險駕駛罪將越來越少。對酒駕、醉駕的打擊最終將回歸到行政處罰上。

  一旦違法當事人被判“危險駕駛罪”,除了失去1—6個月的自由,更“糟糕”的是,這個犯罪前科,將影響未來的職業和發展。

  量刑應細分“醉貓”程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多次被引入交通肇事案的審理——— 成都的孫偉銘、南京的張明寶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這一被聶立澤稱為“刑法中處罰力度最輕”的新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聶立澤認為這三個罪體現了我國甚至是全球立法理念的趨勢。在聶立澤看來,這兩個罪名主要根據造成的後果定罪量刑。危險駕駛罪和它們最明顯的不同在於,司機雖未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酒精濃度超過80mg/100ml,就是一名潛在的“馬路殺手”,可能給公眾帶來危險,也要入罪。

  “我們稱之為抽象危險。”聶立澤認為,危險駕駛罪在定刑上應該再繼續細分,“在80mg/100ml的測試基礎上,再細分當事人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南方日報記者 趙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