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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2: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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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被訴壟斷行為的受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責令被訴壟斷行為人提交相關證據:

  (一)申請人已經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因被訴壟斷行為而可能受到損害;

  (二)申請人經合理努力但因客觀原因仍無法獲得其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

  (三)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具有關聯性,併為證明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主張所必需;

  (四)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持有申請責令提交的證據。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前款證據,申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被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推定其主張成立。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據前款規定所作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具有經濟學、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經濟分析報告,也可以自行委託獨立的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作出市場調查或經濟分析報告;人民法院對此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判斷。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涉案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複製、僅對代理律師展示和責令具結保密承諾書等有效的保護措施。

  經營者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的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及提供的重要證據,尚未公開但確有必要作為本案證據予以質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前款規定的有關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被訴壟斷行為已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但未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

  第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訴壟斷行為進行調查的,在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中止訴訟。

  第十七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判令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在作出判決時壟斷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害;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危險的,可以判令消除危險;已經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以判令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合同及其條款、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其效力。

  技術合同內容雖未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但具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或者相應條款無效。

  第十九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將當事人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賠償範圍。

  當事人申請專業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人民法院准許的,可以根據有關説明與當事人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關聯程度,將有關費用計入當事人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範圍。

  第二十條 壟斷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因被訴壟斷行為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訴壟斷行為進行調查並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效力確定之日起計算。

  受害人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受害人超過二年起訴,壟斷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壟斷行為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壟斷行為人以受害人的起訴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提出抗辯的,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