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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駛套牌汽車肇事逃逸 交警隊拒絕立案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6日 1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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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上的傷者孔喜茹表情無奈。 文/圖 記者閆伊默

  □文/圖本報記者閆伊默

  一場噩夢

  2月27日下午一點多,汝南縣古塔街道辦事處果園村的孔喜茹騎電動車送兒子楊磊(化名)去縣城上學。

  當他們騎行到汝南縣環城公路和汝正公路(汝南至正陽)交叉口附近時,一輛小車突然從對面正常行駛的一輛貨車後竄出來強行超車。隨著“嘩啦”一聲響,坐在電動車後面的楊磊被甩了出去。孔喜茹和電動車被拖行20多米後也被甩出。肇事車逃之夭夭。

  除了身上兩處擦傷,楊磊幸無大礙。然而,孔喜茹卻沒那麼幸運,腸子被截去90厘米、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被鑒定為重傷。

  同村的咏梅(化名)送孩子上學回來看到孔喜茹坐在地上呻吟,忙讓人撥打120,同時撿到了肇事車被撞掉的車牌及斷落的前保險杠及車標。

  撲朔迷離

  根據這些現場遺留的物件,汝南縣交警隊調查,確認該肇事車為套牌奧迪Q7越野型汽車。

  那麼,肇事者又是誰呢?

  事發當日下午,孔喜茹的丈夫楊擁軍接到朋友的電話説:“嫂子被車撞了。”楊擁軍問他:“誰撞的?”他説:“是胡峰(附近范胡村人,現在三門峽開礦)。”這個朋友跟胡峰也是朋友,而楊擁軍與胡峰僅僅是認識。

  隨後,楊擁軍接到胡峰的電話,問:“嫂子碰得啥樣?”楊擁軍説:“腿撞斷了。”他問胡峰:“撞著人了,你跑啥?咋不把人送醫院?”對方説:“我不是喝點酒嘛。”

  2月28日,胡峰的父親胡富喜來醫院送了1萬元錢,並對孔喜茹説:“只管看病,沒錢了就給我打電話。”曾經擔任村支書多年的胡富喜説是兒子胡峰讓他來送錢的。隨後,胡富喜隔三差五來探望孔喜茹,前後給醫院拿了3.5萬元醫療費。

  楊擁軍對記者説,3月6日,交警以胡富喜可能不再出醫療費為由“勸説”他寫了一份對胡峰暫時“不予抓捕”的申請。後來,楊擁軍感覺不妥,將此申請要回。問及此,汝南交警隊事故中隊隊長霍得正説該申請是楊自願寫的,“他要不寫,誰能按著他的手寫嗎?”

  當楊擁軍再次去交警隊詢問情況時,辦案交警卻説,證據不足、尚未立案。而此前,交警一直説證據充足、正在抓人。

  汝南交警大隊副大隊長郭東升就此解釋:“交通事故已受理,但沒有刑事立案。”原因在於“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胡峰就是肇事嫌疑人”;同時,“只有定責才能立案”,但由於逃逸“無法認定肇事方負全責,也就無法立案”。

  “現在抓不到人,也找不到車,無法立案。”霍得正説,“沒有立案,也就不能抓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警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一時陷入窘境。

  在汝南中醫院,孔喜茹痛苦地坐在病床上,“肚子仍然隱隱作痛,右小腿還不能動”。“真是一場噩夢,不知道啥時候是個盡頭。”她無奈地説。

  肇事逃逸的困境

  孔喜茹只是眾多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者的一個縮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交通事故呈多發趨勢,相應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比較頻繁。有關資料顯示,1996年全國發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11224起,2002年則達到22498起,是1996年的2倍還多。另據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統計,僅2008年全省就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1006起。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實行救助不僅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且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有關法律規定,“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然而,出於種種理由駕車逃逸則往往成了很多司機在僥倖心理支配下的選擇。

  交通肇事逃逸無疑給受害者及家屬帶來巨大的精神傷痛,也給警方破案增加了難度。

  有鋻於此,《刑法》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進行了規範。在司法實踐中,交警部門對交通肇事逃逸也是嚴厲打擊。2010年,河南共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83起,偵破870起,偵破率達到98.5%。

  有專家指出,交通肇事逃逸實際上是肇事者作為“經濟人”“權衡利害的結果”。相比于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後所承擔的相應責任和後果而言,“一走了之”往往成了很多肇事者“最為經濟”的選擇。

  “這一方面凸顯了現行法律對交通肇事罪量刑不夠嚴重,同時也反映出現行制度設計對交通肇事受害者社會救濟的不足。”河南高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雷律師説。

  現實中交通肇事受害者及家屬無力支付救治費用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説車輛入了保險尚有一定資金可以保證的話,而根據“交強險”規定肇事逃逸則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這只是強化了醫療機構的道義職責,並不能解決受害者的治療費用問題。該法也規定國家要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但由於“規定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並不強”。

  可喜的是,2010年12月31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正式出臺,明確規定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均設立救助基金。這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者的經濟困境,但出於對受害者的制度救濟會不會讓肇事者放任逃逸行為,值得警惕。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個社會頑疾,有著個人、社會、法律及制度設計上的複雜原因。如何破解,仍將是一個繼續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