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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規定IP地址或網名可作被告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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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水軍”氾濫,造成後果如何用法律制裁?利用網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如何擔責?網絡服務提供商如何定責?為更好地提供互聯網管理的法律依據,4月2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就全省法院處理此類案件作出“規範”,統一了全省裁判此類案件的相應尺度,以後全省法院涉及網絡侵權的民事案件(不包括知識産權網絡侵權民事案件)統一由“網絡案件專門合議庭”審理。

  就《意見》涉及的相關問題,《意見》的主要起草人、省高院法官王慧軍接受了記者採訪。

  明確哪些屬於網絡侵權對象

  《意見》共35條,涉及網絡侵權案件的專門審理、網絡侵權案件的受理、電子證據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以及網絡侵權案件生傚法律文書的執行、刑事責任等問題。

  王慧軍介紹,由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為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多空白和困難,故此《意見》僅為試行階段,意為邊實踐邊完善。

  關於網絡侵權對象,王慧軍表示,為了把“傳統侵權”、利用網絡作為“工具”侵害現實世界的人身、財産權益與利用網絡作為“工具”侵害網絡世界的人身、財産權益相區分,《意見》第3條對網絡侵權對象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意見》中對網絡侵權對象進行了列舉,包括侵犯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可以折射在網絡上的傳統人身、財産權益;同時包括侵犯個人網上信息財産權、虛擬物品和私有虛擬空間財産權、非獨創性數據庫財産權等網絡財産權益。

  王慧軍舉例説明,如一般醫院是利用網絡監控重症病人的,如果他人侵入醫院網絡,修改了重要數據導致病人死亡,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利用網絡侵害現實世界的人身、財産權益,網絡在此只是“工具”,與傳統侵權並無很大區別,不屬於《意見》針對的網絡侵權對象。

  網絡IP地址或網絡名稱可作被告

  如何確定網絡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呢?能否更好地保護公民網絡合法權益?

  對此,王慧軍表示,針對網絡侵權的這種特點,在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意見》降低立案門檻,在第9條創造性地設置了“以網絡的IP地址或網絡名稱作為被告”的預立案程序,若被告是網絡用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調查被告在其網絡的登記、註冊資料;同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監察部門調查該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若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登記、註冊資料或者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提供的信息,可以確定被告真實身份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相關信息載明的主體作為被告進行審理;無法確定被告真實身份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若被告是網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向網絡管理部門調查被告登記、註冊的真實身份信息。

  區分惡意轉載和一般跟帖

  針對目前“網絡水軍”以及網絡侵權案件中的匿名被告等熱點法律問題,《意見》作了明確規定。

  《意見》第22條明確規定了“網絡用戶明知為侵權內容而以營利為目的轉載、跟帖的;或為其他利益進行有組織地轉載、跟帖的,從而造成侵權內容的擴散,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王慧軍表示,這是專門針對“網絡水軍”及“五毛黨”行為的規定。

  為防止責任過於嚴苛,《意見》對“一般的轉載、跟帖網絡用戶”與“惡意轉載、跟帖者”進行了區分,規定網絡用戶明知為侵權內容而“以營利為目的轉載、跟帖”的,或為其他利益進行“有組織地轉載、跟帖的”為惡意轉載、跟帖。

  王慧軍表示,網絡公關公司的“網絡水軍”隊伍或“五毛黨”一般而言均為營利目的,但也有特別情況下不是為了營利,也有為了其他利益如打擊競爭對手、報復等目的。《意見》對“為其他利益的”較明確加注了“有組織地”轉載、跟帖的限制。

  置頂侵權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需擔責

  《意見》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審查義務”作出規定,同是還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

  《意見》第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信息平臺服務(含電子公告服務、博客服務)提供商、信息通道服務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網絡遊戲服務提供商、為特定網絡用戶提供群發、飛信、視頻等特定增值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

  《意見》第23條指出,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明顯的侮辱、謾罵、虛構、誹謗性文字、圖像、音頻、視頻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網絡服務提供者依其管理職責將該侵權內容編輯、置頂、推薦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視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情形存在,與該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王慧軍表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審查義務”在審判實踐中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本條規定經過與審理過大量此類案件的法官進行研討總結,確定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合理審查義務的認定標準。《意見》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依其管理職責將該侵權內容編輯、置頂、推薦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視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情形存在,需承擔相應責任。

  網站接通知後斷開鏈結不擔責

  考慮到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特點,對其提供的是一種搜索技術服務,《意見》規定其所鏈結的侵權內容指向具體的網站。

  王慧軍介紹,《意見》第25條是對搜索引擎服務商的責任例外情形的規定。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後,及時將主要的、敏感的關鍵詞或圖片鏈結斷開或屏蔽即視為已採取必要措施,不承擔侵權責任。

  考慮到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特點,其提供的是一種搜索技術服務,其所鏈結的侵權內容指向具體的網站。對其責任的例外情形的規定主要考慮一方面其指向的具體的網站可以就侵權內容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主要是從實踐出發,搜索斷開主要的、敏感的關鍵詞鏈結,這在技術上可以做到,而要其斷開所有的鏈結是技術上難以做到的,因為其無法窮盡所有的相關詞彙鏈結。

  影響判決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罰

  網絡的無界限與迅速成了很多社會大眾傳播思想的一種途徑,但是,網絡又是一把“雙刃劍”,很多不法分子也利用網絡輿論影響,干擾政法機關依法辦案。

  對於這種行為,《意見》第29條專門作出規定,利用網絡惡意對法院未決案件在網絡上發佈、傳播失實、歪曲的報道,或對承辦法院或法官進行侮辱、誹謗,對案件施加不正常的影響,將按照“妨害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而放任行為人使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上述行為,與該行為人共同承擔責任。

  王慧軍説,如此作出規定,是希望能盡可能維護一個對各方當事人相對公正公平司法的外部環境。她表示,央視《經濟半小時》曾報道:“網絡黑社會”,掏五萬元可以影響法院判決。該報道指出了網絡公關作出的輿論對法院判決的不正當影響的現狀。目前,我國尚沒有新聞法來約束對法院未決案件的報道,但《民事訴訟法》有保障法院依法辦案不受非法干擾的相關規定。網絡上對法院未決案件發佈、傳播失實、歪曲的報道,對案件施加不正常的影響,其實質不但嚴重影響到對方當事人的相對公平,也影響到法院不受干擾的權利。

  文/姚晨奕 記者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