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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廠傢俬造機器貓兒童車被訴侵權賠25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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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是著名的日本動畫形象“機器貓”的著作權使用人,另一方是我國久負盛名的“永久”牌自行車廠家。這兩個看似無關的主體,竟在南京市對簿公堂,原因在於“機器貓”形象的著作權。記者了解,2010年,南京涉知識産權案首破千件,兩級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産權民事、刑事案件1014件,首次突破千件大關,同比增長57%,共審結各類知識産權民事、刑事案件948件。

  “機器貓”大戰“上海永久”

  原告PK被告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影公司)

  上海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路公司)、寧波精英車業有限公司(簡稱精英公司),南京童車經營個體戶王某。

  訴訟要求:艾影公司通過香港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轉授權,獲得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哆啦A夢”(即機器貓)的形象許可以及對涉及侵犯“哆啦A夢”形象的行為進行打擊等諸多權利。該公司發現,中路公司、精英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産、銷售了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並在王某位於南京市建寧路的店舖中進行公開銷售,侵犯了其著作權,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中路公司、精英公司立即停止生産、製造、銷售、許可銷售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産品,並支付50萬元的賠償金;被告王某立即停止銷售未經授權的具有“哆啦A夢”形象的童車産品,並在不能提供已銷售産品的合法來源時,對前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承擔制止侵權的費用25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

  名詞解釋:

  中路公司,即我國著名自行車生産企業原上海永久公司。永久公司從事自行車生産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40年,它是中國最早的自行車整車製造廠家之一。2007年2月26日,永久公司名稱變更為“永久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1日,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哆啦A夢”,作為廣受小朋友喜愛的動畫形象,在中國更多地以“機器貓”聞名。“哆啦A夢”是《哆啦A夢》漫畫、動畫影片中的主要動畫角色之一,其造型是一個卡通機器貓形象。

  庭前取證

  商鋪內買到“哆啦A夢”三輪車並拍照留證

  2009年10月29日,南京市建寧路,金盛百貨中央門店五樓澤懿寶貝商鋪內來了三位顧客。他們買了一部有“哆啦A夢”造型的兒童三輪車,臨走時,還向經營者要了發票和名片。之後,童車就被直接帶到了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原來,這三名顧客中,有一名是艾影公司請的律師,還有兩人是南京石城公證處的公證員。律師對童車拍照後,兩名公證員即對童車進行了封存,並於11月4日對上述過程出具了公證書,其中記載附件包括上述發票和名片的複印件一份和照片八張。

  2011年1月13日下午,艾影公司律師又來到石城公證處,在兩名公證員監督下,于16時至17時,在電腦上進行了一些列操作,將所購童車上的條形碼編號輸入中路公司互聯網網頁進行防偽查詢,獲得了該産品確係中路公司産品的電子證據,並進行了截屏打印後,由石城公證處對上述過程出具了公證書。在後來的兩次庭審中,這一證據得到了中路公司認可。

  庭審交鋒

  焦點之一:原告所獲授權是否成立

  2010年1月13日,該案第一次開庭。庭審中,由法官當庭拆封並與艾影公司提交的“哆啦A夢”的具體形象圖進行了比對。比對發現,兩者形象一致。中路公司和王某對被訴侵權童車使用了“哆啦A夢”的形象均不持異議。

  但庭審的最大焦點,是艾影公司是否有資格成為訴訟的原告。中路公司認為,《哆啦A夢》動畫影片的著作權人是藤子會社,其授權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以下簡稱集英社)于2009年度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相關區域行使全部著作權利。後集英社又將全部權利交由香港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行使並同意由該公司作為代理人行使全部著作權利。

  中路公司認為,藤子會社在對集英社的授權書中,明確記載了“于下述‘期限’內,獨家在下述‘區域’內以我公司名義或其自己的名義對上述‘權利’實施許可使用”,集英社取得的是專用許可使用權,該社無權再對他人進行授權。集英社只是著作權的使用人而非著作權人,由此,艾影公司也無權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法院釋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艾影公司有權起訴。因為藤子會社簽署的《授權書》雖然有“獨家……實施許可使用”的表述,但該《授權書》還對集英社轉授權的權利明確加以確認。我國著作權法也並不禁止著作權人將轉授權的權利授予他人。

  焦點之二:生産銷售侵權童車被告是否知情

  庭審的另一大焦點為被訴侵權童車是否係被告中路公司、精英公司所生産、銷售。2006年7月24日,許可方與當時還叫“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路公司簽訂了許可協議書,約定永久公司有權遵照協議書製造、生産、包裝、出售或銷售包含“哆啦A夢”的動畫電視節目中所刻畫的虛構角色的名稱、角色、標記、設計、肖像和視覺表現或其任何部分的童車類産品,許可期限自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共28個月。

  2006年7月20日,永久公司與上海昆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自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由昆豐公司代理在永久公司“哆啦A夢”品牌童車系列。2008年10月30日,已經改名為中路公司的原永久公司,向昆豐公司致《工作函》,告知昆豐公司,中路公司已決定停止“哆啦A夢”品牌童車的生産銷售,要求其在收到函告後立即停止銷售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上述産品進行盤點造冊,並書面報中路公司備案;同時友情提醒昆豐公司如不停止發售,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自負。昆豐公司對該《工作函》蓋章簽收。

  所以,中路公司認為,2008年底他們已全面停止生産此類童車,所以他們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釋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路公司在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期間曾經獲得過生産“哆啦A夢”童車類産品的授權。中路公司作為生産單位,對此時間段內生産的童車所對應的條形碼是否包含被訴侵權童車上的條形碼的事實應當完全掌握,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中路公司也未提供在此時間段後,其已實際停止生産的證據。從中路公司和昆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來看,兩者之間係委託銷售關係,昆豐公司並不從事生産,兩公司之間的相關約定並不能對抗第三人。

  中院判決

  立即停止“哆啦A夢”兒童三輪車的産銷

  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路公司、精英公司停止生産、銷售使用“哆啦A夢”形象的兒童三輪車産品,賠償艾影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賠償艾影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1200元,王某立即停止銷售具有“哆啦A夢”形象的兒童三輪車産品,但因王某只是銷售被訴侵權童車的個體工商戶,艾影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王某與中路公司、精英公司共同生産了被訴侵權童車,故王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訊員 中 苑

  本報記者 羅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