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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泄憤放火燒室友床舖 自述:我很壓抑,想要報復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3日 1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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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泄私憤,外來務工人員劉強點燃了室友的床舖。檢察院以放火罪將劉強告上法院,放火行為會給這名身在異鄉的迷途青年帶來什麼?盧灣區法院最近判決了一起放火案,其中引發的“社會尊重”問題發人深思。

  【案情回放】

  外來務工人員劉強曾是本市一家餐館的小工,後因故辭職,但仍住在餐館集體宿舍。

  2010年12月20日下午2時,這家餐館的員工小張、小陸等人懷疑劉強偷竊衣物。於是,眾人在一家網吧找到劉強,將他帶至餐館停車場通道處質問並毆打。

  劉強氣憤不過,産生了燒燬小張、小陸等人床舖的邪念。當天下午4時,劉強來到集體宿舍,用打火機點燃了小張、小陸等3人床舖上的棉被後逃離現場。

  火勢漸起,好在被保潔工發現,報警後奮力撲救。消防隊員趕到現場時,火已被撲滅。2010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在網吧將被告人劉強抓獲。2011年1月4日劉強被依法逮捕,3月9日,盧灣區檢察院以劉強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劉強對放火事實供認不諱。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強為泄憤報復,故意在單位集體宿舍內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觸犯刑律,構成放火罪。鋻於被告人認罪態度尚好,並能當庭自願認罪,又係初犯,故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114條,法院判決被告人劉強犯放火罪,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庭審實錄】

  究竟是怎樣的犯罪心理導致劉強縱火?這裡是公訴人和被告人劉強在法庭上的對話——

  公:公訴方指控你放火,是否有此事?

  劉:我當時沒想過要傷害他人,對放火的後果我也沒想過。起訴書指控我的內容都是事實。

  公:放火當天,你是否還在餐館工作?

  劉:不在。

  公:是否曾在餐館工作?

  劉:是的,因為不順心,辭職了。

  公:認識小張和小陸嗎?

  劉:他們也是廚師工坊的員工,我們住一個宿舍。

  公:你住的是什麼房子?

  劉:3樓是員工宿舍,這個宿舍20平方米左右,住了十來個人。

  公:你放火的動機是什麼?

  劉:我很壓抑,他們欺負、鄙視我,所以想報復。

  公:放火罪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告人劉強為泄憤報復故意放火,性質更惡劣。為人處事我們每個人都應有分寸。劉強雖然被懷疑盜竊遭到毆打,但可以採取正當的途徑維權,而不應採取本案的手段。

  劉:因為不懂法、不守法造成的傷害是我沒有想到的,希望法庭從輕處理,讓我以後出來重新做人。

  (文中涉案人物為化名)

  聽審手記

  一個年輕的外來務工人員衝動之下放火,看似偶發,其實卻是社會心理因素的長期積累——它是個體遭受不尊重的一種惡果。

  被告人究竟受到了什麼欺負和鄙視?一是被懷疑偷盜,因此遭毆打,這成了放火案的直接導火索;在此之前,工作不順心,所以離職。一個餐廳小工的“不順”,離不了薪酬,更離不了“勞動尊重”。

  個體能力有差異,收入有不同;但“體面就業”並非僅限于收入多少,更體現在勞動者從勞動過程中所獲得的尊重和認同。企業不只要提供就業崗位,更應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社會關係,作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價值——若沒有員工“心情舒暢”地勞動奉獻,企業的生存、發展也難以想象。

  而作為勞動者,無論來自何方,要想實現人生價值,就不應偏激地怨天尤人,甚至自暴自棄對抗社會;所謂“天道酬勤”,勤勉堅韌,自強不息,從來都是生存發展的不二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