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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藥家鑫案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民事賠償數額過低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3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城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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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大學生撞人刺死傷者案

■藥家鑫所駕駛的車輛引擎蓋上有明顯的撞擊痕跡 ■供圖/CFP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結束後,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就該案中的焦點問題作出了解釋。

  關鍵詞:激情殺人

  不屬激情殺人因被害人無不當言行

  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對此法官表示: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是在開車撞倒被害人後,因擔心被記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完全是無辜的,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激情殺人。

  ■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我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詞:自首

  藥家鑫主動投案行為被認定為自首

  被害方認為,藥家鑫在警方最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的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為不應構成自首。

  法官指出,被告人藥家鑫殺害張妙後,在逃離現場途中又將兩行人撞傷,公安機關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過程中,雖然根據被撞的兩個行人傷勢較輕而藥家鑫所駕轎車車損較大的疑點,作為一般懷疑對象對藥家鑫進行了詢問,但並未認定藥係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後,公安機關曾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係其所為,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後來,藥家鑫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于作案後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兩種情形下自首後不應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一概而論。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也就是説,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

  藥家鑫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

  在本案中,雖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但還是被判處了死刑。辦案法官指出,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

  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後,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 新聞內存

  死刑執行程序: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復核核準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徵既區別於普通程序,又不同於其他特殊程序。

  ■文/綜合

  專家觀點

  藥家鑫案的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藥家鑫案案發至今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昨日,藥家鑫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後,一些法律專家也發表了各自對該案的看法。

  民事賠償數額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明雄認為在刑事方面,一審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決,但在附帶民事賠償方面判決的賠償數額則過低。他説:“事實證明一審法院並沒有受到旁聽問卷的影響,也不存在被權力操縱的問題,司法還是獨立的、公正的。”他認為,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束,估計還有二審,最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

  該案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首屆全國十佳律師、岳成律師事務所所長岳成表示,此案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有示範意義。他表示:刑罰的目的有兩點,一是特殊預防,即對被告本人、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以警告社會不安定分子,告訴他們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畢律師認為,司法需通過這樣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權威。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於掌權者,同時也不能受輿情左右,法院只忠於法律。

  ■ 文/本報記者解保童

  李媛 實習生崔嚴磊

  ■ 短評 藥家鑫被判死刑 公眾叫好很正常

  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公眾大多表示欣慰。其實絕大多數網民與被害人之間沒有關係,似乎有點兒奇怪的是,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卻引來眾多網民的叫好。

  連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變成故意殺人案,藥家鑫的舉動缺乏人性,突破了人倫底線,引發公憤。因此,儘管普通網民與張妙沒什麼關係,但刺激了每個普通人的神經。

  有了這樣的敘事基礎,在公眾看來,如果法院對藥家鑫不依法判處最重的刑罰,便意味著寬容或縱容違法犯罪,也就意味著將從法律籠子裏放出更多“藥家鑫”來,這樣一來,公共安全的防護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進了一個弱肉強食和人人自危的叢林社會及時代。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藥家鑫該受到法律怎樣的懲處,法律和公眾自然有個評判標準。尤其是在諸多潛規則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眾法律信仰動搖、公平正義難求的語境下,公眾不僅用這桿秤來稱法院對藥家鑫判處是否適當,還用這桿秤來稱法院的公平心,用這桿秤來衡量社會公平正義及希望,並以此來判斷自己將來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見,法律對藥家鑫的懲處,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殺人案,而是一起關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眾心理安撫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事件。上升到這樣的高度,藥家鑫受審引起社會輿論和網民高度關注、藥家鑫一審被判死刑引來眾多網民叫好,再正常不過了。 ■ 文/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