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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一審被判故意殺人罪獲死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3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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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西安市中院外,市民與被害人的丈夫握手錶示支持。馬昭 攝

昨日,藥家鑫在法庭聽取宣判。央視截圖

  藥家鑫一審判死

  撞人後刺死傷者被判故意殺人罪,賠償被害人家屬45498.5元

  本報訊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殺人後逃跑再撞傷兩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陜A419N0號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

  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係其所為,藥家鑫矢口否認。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自首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

  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及媒體記者、群眾等百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

  據參加旁聽的市民説,該案民事部分賠償4.5萬元,喪葬費等不予考慮,受害人家屬表示對案件審判結果滿意。

  焦點 1

  藥家鑫不屬激情殺人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而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在本案中完全無辜,從被撞直至被殺害,無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於激情殺人。

  焦點 2

  否認作案後投案算自首

  法官:藥家鑫殺人後,在逃離途中又將兩人撞傷,警方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並未認定藥係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後,警方詢問張妙被害案是否係其所為,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後來,藥家鑫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于作案後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焦點 3

  自首情節不足以輕判

  法官:藥家鑫撞人後,不但不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持尖刀連捅數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僅因一般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釋疑

  “故意殺人不因初犯偶犯從輕”

  昨日上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藥家鑫死刑。宣判結束後,辦案法官就本案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藥家鑫係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

  “初犯偶犯適用情節較輕犯罪”

   問: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係初犯、偶犯,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這種辯護理由成立嗎?

  答:初犯、偶犯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對故意殺人這樣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惡劣、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顯然不能以初犯、偶犯為由從輕處罰。

  藥家鑫案超審限?

  “據規定延期兩月,未超審限”

  問:藥家鑫一案是否超審限?

  答:我國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9號《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上述規定,經本院院長批准,本案審限延長兩個月,且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曾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並未超過法定審限。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央視等媒體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