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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每年3500人因醉駕致死 嚴懲效果引發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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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罰能否遏“酒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的“是”與“非”

  酒後駕車將暫扣駕照並罰款,“醉駕”或將5年禁駕,酒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終身禁駕……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飲酒後駕車作出了空前嚴厲的處罰。規定在現實執法中能否落實?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嚴刑”催“峻法”:酒駕每年致死3500人

  還有不到10天的時間,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要開始施行,這就意味著“醉駕”入刑將正式生效。

  為與之相銜接,正在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對“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罰規定,處罰力度明顯加大:

  酒後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車的,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酒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將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報告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顯示,2006年至2010年,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後駕駛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傷。

  “酒後駕駛導致的血淋淋場面,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帶來無限傷痛,也給我們執法者帶來心靈震撼。”在一線工作多年的江蘇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支隊長朱志星認為,“酒駕”屢禁不止的根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從內心觸動駕駛員神經。

  “隨著工業化、現代化的發展,汽車已進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但老百姓駕駛行為的文明程度還不能和這種進程相匹配,需要用法律來調整駕駛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

  科學區分:“醉”與“非醉”如何執法?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對“醉駕”的拘留規定。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草案的審議意見中指出,這樣修改會給執法帶來問題:一是由於個體對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過真正醉酒駕車的人。二是每年因醉駕被罰的約10萬人,如按酒精含量標準一律拘役,給執行場所帶來壓力,建議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與意識反應等因素綜合判斷“醉”與“非醉”。

  按現行規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至80毫克為“酒後”,80毫克及以上為“醉酒”。

  黃京平對通過酒精含量和意識反應來判斷“醉酒”表示贊成。他説,對於“酒後”和“醉酒”的區分,必須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區分,要有現實操作性。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柏廣新則認為,加上意識反應判斷標準容易給違法者和執法者都留有餘地。意識反應誰來判斷?能不能判斷得準確?這都是問題。因此應堅持酒精含量為標準。

  任茂東委員建議,進一步量化“飲酒”和“醉酒”規定,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劃分多個檔次,並給予相應程度不等的處罰,加大違法者成本,降低執法成本,並使之更具操作性。

  對草案中的罰款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當中也有不同意見。草案對酒後駕車再犯的和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分別罰款2000元和5000元。

  郎勝委員指出,加重處罰是必要的,但是全國各地收入差別很大,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差別也很大,處罰規定還是設一個幅度比較好。

  而陳述濤委員則贊成減少彈性。“如果執法人員有自由裁量權的話,就容易權力尋租,容易出現腐敗現象。”

  一些委員擔心,在嚴罰下,可能會出現一些人酒後、醉酒駕車肇事現場逃逸。朱志星指出,目前就有司機為逃避處罰,衝卡、逃跑等行為,隨著處罰嚴厲程度的提高,司機逃避處罰妨礙執法的手段將更為複雜,這可能會給其他人造成更大傷害。

  加大震懾:實效賴於執行

  “那以後真不敢喝酒開車。”湖北省武漢市跑運輸的司機程新銘聽説草案的新條款後説,“這一喝酒搞不好就會丟掉飯碗了。”

  黃京平説,修法重罰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控制“酒駕”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要以這種方式來加大震懾力度,規範廣大駕駛人的駕駛行為,讓‘酒駕’禁令更深入人心。”

  田玉科委員因此建議,不要區分“酒後”和“醉酒”,只要飲酒後,就吊銷駕駛證,幾年之內不得重新獲得,這樣對道路交通安全更有保障。

  另有一些人指出,修法嚴懲只是“硬幣的一面”,另一面還要嚴格執法。一位網友發帖説,很多事之所以“罰”不出來,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存在“潛規則”:執法“一陣風”,讓人們總有“偷逃”的心理;執法“人情化”,再嚴厲的法規也會無力。

  朱啟委員建議,對“酒駕”行為的處罰,應該明確規定交警與刑警的任務區分。同時,要從嚴從重執法。“要從根本上杜絕酒後駕駛,在沒有達到高度自覺的情況下,最重要的莫過於嚴格執法。”(鄒偉 周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