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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突遇車禍罹難 女子為房産與準公婆對簿公堂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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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的一半産權,楊秀拿著一張與已故男友馬明簽訂的協議將馬明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通過對兩份關聯協議的分析,駁回了楊秀的訴訟請求。

  <<兩份協議

  買經適房向未婚妻借款 後又約定經適房産權各半

  楊秀和馬明于2008年3月建立了戀愛關係。馬明一家是漁民,沒有住房,2007年當地有關部門批准了馬明一家增宅申請,同意安置一套經濟適用房,其中政府補償4萬元,馬明家需支付3萬元。由於馬明和楊秀計劃要結婚,所以馬明一家去社區做了公證,將政府安置的房屋歸馬明所有,相關的費用也由馬明自行承擔。

  2009年5月20日,馬明向楊秀借款1.5萬元並出具借款協議,約定為買房子缺錢向楊秀借款1.5萬元;2009年5月24日,馬明與楊秀簽訂協議,約定經適房雙方共同出資50%,産權一人一半。同日,馬明向拆遷公司繳納了3萬元的房款並辦理了相關交房手續。

  <<橫生波瀾

  未婚夫車禍死亡 遺産分給未婚妻10萬

  2009年8月2日,馬明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了賠償款60萬元。同年8月7日,楊秀以馬明未婚妻名義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繼承遺産。經過工作人員的調解,楊秀和馬明的父母達成了調解協議:馬明5萬元的債務(其中1.5萬元為上述第一份協議中借款)在遺産中扣除;馬明父母一次性給楊秀10萬元;雙方簽字後協議生效,今後無其他糾紛。在調解過程中,楊秀沒有提及第二份協議(房屋一半産權)。

  2010年4月,楊秀持第二份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經適房一半的産權。

  <<法院判決

  確認借款已經歸還 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案情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認為本案的關鍵是馬明與楊秀兩份關聯協議以及之後的調解協議的效力。楊秀與馬明簽訂的協議相隔僅4天時間,都與經適房有關。第一份協議是為了購買經適房借款1.5萬元;第二份協議是楊秀就經適房出資50%,享有房屋50%的份額。而之後楊秀與馬明父母簽訂的調解協議中,已經就第一份協議做了處理,歸還了楊秀1.5萬元。雖然在審理過程中楊秀主張第一份協議的1.5萬元被馬明用於其他用途,但其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第二份協議出資50%的義務。法院由此認為楊秀與馬明之間的資金往來僅1.5萬元,既然在調解協議中楊秀已經確認了該1.5萬元為借款,且馬明父母也已將該1.5萬元返還給了楊秀,那麼楊秀就不能再以此主張第二份協議。法院因此駁回了楊秀的訴訟請求。

  << 法官説法

  同居關係非婚姻關係 不享有對方繼承權

  承辦法官解釋説,本案是男女非法同居期間産生的糾紛,由於非法同居關係並非婚姻關係,雙方之間不會因此産生配偶繼承權等一系列夫妻權利。就本案而言,楊秀僅能依協議享有相關權利,並不能以未婚妻的名義享有遺産繼承權。雖然有兩份相關聯的協議,但是楊秀以自己的後續行為認可了第一份協議,就不能再主張第二份協議的效力。(人物均係化名) 忠言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