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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不被起訴仍遭記錄涉毒 400余萬財物被沒收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4: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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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一商人因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但仍被作為“涉毒人員”記錄在案,400多萬元財物被公安機關沒收——

  被釋放三年多以後,陳一銘仍不敢坐飛機,不敢住酒店,害怕任何需要用身份證登記的場所。

  因涉嫌參與毒品犯罪,這位昆明商人2005年和2006年兩次被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經過兩次退偵後,德宏州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做出了“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但被公安機關扣押的400余萬元財物沒有被退還。不僅如此,陳一銘還發現,自己被貼上了“涉毒人員”標簽。

  “在看守所的日子度日如年,出來以後我以為重獲自由了,但是沒想到多了這麼一個‘標簽’,4年來我就生活在陰影中。”陳一銘説。

  被指參與毒品犯罪,證據不足被釋放

  2005年10月24日,正在家中吃晚飯的陳一銘被幾位警察帶走,並以涉嫌販毒罪被刑事拘留。

  德宏州公安局認為,陳一銘涉嫌參與了一起販賣毒品的活動。

  陳一銘解釋説,當天,他剛從廣州回來。“我是學化工出身,當年8月以30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位於德宏州的一家生産氧化鋅的化工廠,先期付款100萬,約定餘款分兩年付清。因此我向旅居歐洲的堂姐和妹妹借了25萬美元,她們回國的時候帶了現金回來給我。另外,我還與朋友合夥開了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此次去廣州,一是將借來的美元換成人民幣,因為那裏黑市匯率高;二是為汽車租賃公司購買一輛二手車。”

  “我是坐飛機去的,然後把換好的167萬元現金裝在皮箱裏隨車帶回來。”陳一銘説。

  被刑拘的同時,這167萬元、6張銀行卡和3輛汽車,總價值400余萬元的財物以及證件等被公安機關一併扣押。

  2005年11月21日,因證據不足,在哥哥陳宏交了30萬元保證金後,陳一銘被取保候審。2006年7月26日,陳一銘又因涉嫌運輸毒品再次被刑事拘留,一個多月後改為逮捕。卷宗顯示,他“涉嫌與陳強(另案處理)一起以運送氧化鋅為由,非法運輸毒品187件(1200克)至廣東。陳一銘非法獲得200萬報酬”。

  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陳一銘“涉嫌運輸毒品”由其他涉案人員供述指證,但缺乏其他證據支持。案件移交至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後,兩次退偵,仍證據不足,2007年3月20日,德宏州人民檢察院對陳一銘做出了“因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決定。陳一銘説:“釋放前,他們要求我簽一份關於被扣留物品怎麼處理的文件,意思是叫這些財物要被沒收。我當時一心想出來,就簽了。”

  400余萬元財物被沒收,“涉毒人員”標簽如影隨形

  “我以為不起訴後,人身自由就有保障了。”陳一銘説。但他很快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經被全國涉毒人員信息庫記錄在案,無論走到哪,“涉毒人員”的帽子都如影隨形。

  2007年夏天,他與家人一起到澄江撫仙湖度假,入住酒店時用身份證登記了信息。半夜3點鐘,當地警察的敲門聲將他驚醒。在派出所裏,他被要求做了包括尿檢在內的一系列檢查。2009年,陳一銘打算去天津購買一輛二手越野車,在機場被攔下,並又一次進行了尿檢。

  “從那以後,我再也沒有出過遠門。”陳一銘説,“但是公安局還是會時不時把我叫去,檢查、照相,最後摁個手印。4年了,我仍然背負著‘涉毒人員’的標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尊嚴被歧視,無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

  幾年來,哥哥陳宏為陳一銘恢復身份自由的問題四處奔波,仍然無果。2009年,雲南省公安廳在一份《復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中答覆説:“陳一銘的涉嫌犯罪前科信息不能刪除。”

  陳一銘説,被釋放後,他的生意一落千丈。化工廠因為付不起尾款被收回,先期投入的100萬元打了水漂。由於對身份問題感到自卑,他不敢出面與人談生意,只能幫助陳宏管理工廠。欠下堂姐和妹妹的錢,也像山一樣壓在心頭。

  在諮詢了律師後,陳一銘決定主張自己的權利:“德宏州檢察院對我做出‘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應該視為我被認定無罪。既然無罪,為什麼沒收我的財物?在看守所裏,先叫我簽字同意放棄這些財物,然後再簽‘釋放證’,我要是不同意放棄,能被放出來嗎?並且,沒收了我的財物,沒有給我任何書面的憑據,這些錢和車輛,最後怎麼處理的?上繳國庫了嗎?”

  專家:對“存疑不起訴”人員應視為無罪

  德宏州公安局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沒收400余萬元財物是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做出的決定。記者多方調查了解到,德宏州檢察院在對陳一銘進行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也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檢察意見書》中説:“建議德宏州公安局沒收陳一銘被扣押的所有非法所得財物,繼續收集陳一銘的犯罪證據。”

  經辦此案的檢察官孫俊紅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對當事人做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在此案中,我們建議對在偵查過程中查獲的涉案款物即違法所得,沒收並上繳國庫。”

  她表示:“陳一銘案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並沒有把陳一銘被扣押的‘贓款贓物’移交給檢察機關,我們對具體扣押了什麼物品並不知情,也無法分辨哪些是涉案款物,哪些是合法財産。”

  但雲南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剛認為,檢察意見不能成為公安機關拒不返還陳一銘財産的合法根據,公安機關無權沒收當事人的財物。

  “首先,德宏州檢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明公安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下,陳一銘應被視為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即便是‘存疑不起訴’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怎麼反而認定當事人的財物為‘非法所得’呢?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依照這一規定,公安機關拒絕返還被扣押財物,就是違法的。”付剛説。

  他還提出,陳一銘在看守所中簽署的放棄財物的文件應視為無效,“因為當時他沒有自由,沒有獨立意志,沒有討價還價的資格”。陳一銘至今沒有收到公安機關沒收其財産的書面憑據或證明,也是不合法的。

  付剛對陳一銘至今被當做“涉毒人員”記錄在案表示不理解:“這與‘疑罪從無’的法治理念是十分衝突的。”

  記者了解到,全國涉毒人員信息庫是公安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一般吸毒人員和涉嫌毒品犯罪的人員都會被錄入信息庫,以便警方隨時掌控。一位基層公安人員介紹,這是一個“易進難出”的數據庫,基層派出所都能輸入,但想要刪除,必須上報公安部。這是考慮到涉毒行為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相比,有生理上癮的特性,涉毒人員更容易重新捲入違法犯罪活動中,因此監管比較嚴格。

  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維習認為,從表面上來看,公安機關對陳一銘進行釋放,是實踐了“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但又作為“涉毒人員”進行登記,而且拒絕刪除,實際上是仍然將他當成“嫌疑人”甚至“犯罪人員”對待,“這是對人格權的嚴重侵犯,不符合法治精神。”

  李維習特別指出,公安機關給陳宏的信訪答覆意見書中對“陳一銘涉嫌犯罪前科”的表述是這一固有思維的體現,十分不妥。“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陳一銘是被無罪釋放的,你怎麼能給人家打上一個‘前科’的烙印?”

  4月14日,記者來到德宏州公安局,希望就陳一銘涉毒案以及被沒收財物的處理問題採訪。該局政治部宣傳科科長邢國防表示,採訪需要雲南省公安廳批准。當天中午,記者請雲南省公安廳宣傳處補辦好採訪函後,德宏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馬聞批示,由麻副局長接受採訪。截至4月15日中午,宣傳科未能聯絡上麻副局長。記者留下書面採訪提綱後離開,但直至發稿時,未能得到該局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