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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成年人偶爾盜竊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犯罪處理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9日 0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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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18日召開的全國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對於未成年人偶爾實施盜竊、搶奪、詐騙行為,數額剛達到較大標準,案發後能如實交代並積極退贓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罪行較輕的,可以依法適當多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依法可免於刑事處罰的,應當免於刑事處罰。

  張軍指出,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好寬嚴的尺度。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張軍強調,但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並不是一味強調寬,不適當的寬就是放縱。對於惡習較深,同時家庭監護和社區監管不能落實的,要體現適度從嚴的一面,該判實刑的要判實刑,該判較長刑罰的要判較長刑罰,這也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改造的必要。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案件與同樣情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相比,無疑要體現從寬。

  張軍表示,要嚴格落實關於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可以適用禁止令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考驗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目前,公、檢、法、司四家正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自控力偏弱、心理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判處執行禁止令時,更要充分考慮禁止令能否得到有效監督執行,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情況能否使其自覺遵守。考慮到未成年人心理髮育不成熟的特點,司法實踐中可依法多適用緩刑,管制刑則應慎用。要注重回訪考察,積極與社區矯正部門建立熱線聯絡,共同做好矯治和判後幫教工作。(袁定波 劉百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