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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強姦關押255天釋放 申請國家賠償3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04: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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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獲釋當天,他的父母在看守所門前守候。本報記者王奕攝

  4月12日,涉嫌強姦罪被批捕,又因證據尚未達到起訴條件被釋放的陳曉(化名),來到密雲縣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30萬元。

  據了解,23歲的陳曉在看守所度過了255天。他被密雲縣檢察院批捕後,其家人提出當初報警稱被強姦的羅娜(化名)的男友是密雲縣檢察院一位領導的司機,質疑此案的批捕存“疑點”。此後,案件移交平谷區檢察院審理。最終,平谷區檢察院認為證據尚未達到起訴條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申請國家賠償30萬

  今年3月11日下午2點,陳曉脫下號服,換上前幾日家裏送來的一套藍色運動服。在被關押255天后,涉嫌強姦罪的陳曉獲釋。

  走出平谷看守所的大門,陳曉看到了自己的父母,他們已經在那裏等了一個上午。看到兒子蓬亂的頭髮和消瘦的面容,母親流下淚水。一家三口相擁在一起,陳曉哭著説:“爸爸媽媽,讓你們擔心了。”

  陳曉身高1.78米,體重160多斤,看上去挺壯實。他的母親説,兒子進看守所前的體重是180斤。

  陳曉拿著平谷區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上面的每一字,他都仔細閱讀: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密雲縣公安局認定陳曉涉嫌強姦罪的犯罪事實、證據尚未達到起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曉不起訴。陳曉手裏還有一份《北京市平谷區看守所釋放證明書》,京平看釋字【2011】1號。“看來我是今年第一個被釋放的人。”陳曉説。

  4月12日上午,在陳曉被釋放一個月後,他們一家向密雲縣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被關了整整255天,連春節都是在看守所裏度過的。”陳曉説,他要求討個説法,並索賠30萬元。

  女合夥人稱被強姦

  2009年7月,陳曉大專畢業,到父親開的影樓工作。

  去年6月29日上午10點,3名警察來到影樓,要求查看陳曉的身份證,並稱傳喚他去派出所了解情況。陳曉朋友拍攝的錄像上顯示,陳曉被戴上手銬,在被押上警車的途中一直在喊:“我沒説不去,我跟你去。我怎麼了,你告訴我理由。”

  陳曉稱,到了派出所,他才知道,是和他一同經營影樓的合夥人羅娜報案,稱被陳曉強姦。30歲的羅娜原來是影樓的化粧師,她稱,2009年10月的一天中午,二人在影樓二樓收拾東西時,陳曉將她按倒在沙發上,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她稱,後來,陳曉以要將兩人的事告訴她男友相威脅,多次對其實施強姦。羅娜稱,去年6月17日,陳曉又欲對她實施強姦,她不同意,經反抗強姦未遂,她報警。

  陳曉解釋説,他知道羅娜有男友,但他覺得與羅娜很投緣,並彼此産生好感。在2009年夏秋換季時的一天,二人確實有過性行為,但羅娜是自願的。此後,他又多次與羅娜在賓館等地有過性行為,“有時是我提出來的,有時是她提出來的,每次都是她同意的,我沒有強姦她”。

  陳曉和羅娜都稱,在去年6月17日兩人曾因瑣事發生過爭吵。阿林(化名)是影樓攝影師,他證實,曾多次看見兩人發生爭吵,陳曉還拽羅娜到影樓二層,羅娜曾試圖從窗戶跳出,被陳曉抱住。阿林説,只是聽説兩人發生過性關係。還有證人稱,知道陳曉和羅娜是情人關係,曾看見兩人有過親密行為。

  看守所裏煎熬度日

  被傳喚的次日淩晨1點,陳曉被送進密雲縣看守所。他脫掉身上所有衣服,交出項鏈、手機、錢包,換來一套號服和一張存物條。陳曉説,他被安排到一間大約30平方米左右的房間裏,兩邊是木板搭的連鋪。他還買了一個碗、一把勺、一個舀子和一個臉盆,自此開始在押生活。

  陳曉説,每天早晨是小米粥或玉米粥,還有饅頭;午餐是白菜或蘿蔔,裏面有點肉,主食一般是米飯;晚餐有炒菜和饅頭,每星期還會改善一次伙食。陳曉説:“從來沒有吃飽過。”儘管每天都很煎熬很漫長,但陳曉心存希望,覺得很快就能被放出去。

  去年7月13日,密雲縣檢察院認為陳曉涉嫌強姦罪,決定批准逮捕。逮捕證送到陳曉的手中,讓他簽字。陳曉説:“我問他們,有什麼證據逮捕,預審的告訴我,開庭的時候,自然就能給我拿出證據。”

  檢方作不起訴決定

  陳曉的父母聽説羅娜的男友是密雲縣檢察院一位領導的司機,他們懷疑涉及兒子的這起案件從立案到批捕都與羅娜男友的背景有關,所以多次到密雲縣檢察院反映情況。

  去年9月28日上午,陳曉被警車送到平谷看守所。陳曉説,車上的警官告訴他,他的案子轉到平谷區檢察院了,他現在是異地關押。

  陳曉的父母説,他們曾提出為何案件轉到平谷區檢察院,密雲縣檢察院負責信訪接待的工作人員稱,羅娜的男友確實是院領導的司機,但他沒有這個能力操控案件。為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轉到平谷區檢察院合法合理。

  據了解,去年11月10日,平谷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決定書》,認為陳曉涉嫌強姦的案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退回密雲警方補充偵查。警方補充偵查的結果未能收集到新的物證,未能找到新證人。兩個月後,平谷檢察院再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警方提供偵查結果,出示現場勘察記錄,未見明顯異常。在一台電腦中,發現了一張陳曉和羅娜拍攝的古裝藝術照,兩人頭靠著頭,較親密。

  兩次補充偵查,警方並未找到有力證據。3月10日,平谷區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平谷檢察院外宣部門的負責人表示,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遵循“存疑不起訴”的原則,但並不是無罪釋放,也沒有證據完全證明當事人無罪。“如果公安部門重新找到新的證據,案件仍會繼續”。

  律師認為不該立案

  陳曉的律師王先生認為,從案件的卷宗上看,除了一名證人的證言和被害人的自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曉犯有強姦罪。案件中,只有阿林一個證人,證明兩人有過衝突,但不能證明羅娜被陳曉強姦。沒有任何物證。“而且案件中疑點重重,如果是強姦,為何兩人多次發生關係?如果女方不願意,為何同意去賓館?”

  “這樣的案件,就不應該立案偵查,更不應該批捕。”王先生認為。陳曉的家屬也提出同樣的疑問。

  目前,密雲縣檢察院受理了陳曉的信訪事項,《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寫著,你的信訪材料已收到,經初步審查,你反映的問題屬於我院管轄,現決定受理。

  本報記者 王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