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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首次寫入山東地方性法規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4日 1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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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濟南4月14日電(孔凡元)山東省首次把允許旅行社辦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活動的規定寫入地方性法規。13家旅行社搶先獲得“外包”公務服務活動的政策便利。

  山東省旅遊局副局長周嘉祿14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新修訂的《山東省旅遊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將經批准的公務活動委託旅行社辦理。這是該省首次把允許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寫入地方性法規,是一個重要突破。

  法規明確規定,可委託旅行社辦理公務的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上述單位可委託獲得批准的旅行社,辦理包括交通、餐飲、住宿、會務、考察等公務事項。但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向旅行社“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要求。不得安排公費旅遊活動”。

  同時,旅行社在接受機關及事業單位公務外包時,雙方需簽訂合同,明確公務活動的起止時間、行程等具體服務項目,以及服務標準、服務費用和違約責任等。

  山東省旅遊局表示,讓旅行社承攬公務活動,可以提高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務活動支出的透明度,促進廉政建設,同時,還可以擴大旅行社經營範圍,進而通過發展旅遊業帶動全省服務業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