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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清理"治安高危人員",我有三個不安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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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大運會安保"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百日行動"戰果。據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申少保介紹,在過去的100天裏,共有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被清出深圳(4月11日《新快報》)。

  警方加強社會治安管控,意在提升公眾安全感;但這則新聞,卻讓我讀出了不安。之所以不安,主要不在於"8萬治安高危人員"這個龐大數字,而在於"清理治安高危人員"這一做法本身。

  首先讓我不安的,是"治安高危人員"這個提法。依照深圳警方的解釋,所謂"治安高危人員",是指"當前居留于深圳、對深圳社會治安有現實或潛在威脅的人"。顯然,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所稱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相比,"治安高危人員"在內涵和外延上都大相徑庭:前者強調的是當事人的"現實違法行為",後者則強調當事人的"現實或潛在威脅"。是否有"現實違法行為"好認定,以事實為依據即可;可認定是否存在"現實或潛在威脅",怕就沒那麼簡單了。"有前科"、"沒有正當職業"、"生活規律異常或經濟來源可疑"、"有極端言行"……光憑這些,就臆斷當事人存在"現實或潛在威脅",就給他貼上"治安高危人員"的標簽,怎麼看都有"誅心"的嫌疑。

  其次,認定"治安高危人員"的程序讓我不安。認定違法犯罪,法律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可選。比如認定治安違法行為,法律就規定了嚴格的調查取證程序,並規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認定"治安高危人員"有沒有這樣的程序限制,我們不得而知;但100天清理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的"高效率",難免讓人對此感到擔憂。

  最讓我不安的,是將所謂"治安高危人員""清出深圳"的處理方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四種: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清出深圳"算是這四種方式的哪一種?如果都不算,那深圳警方將"治安高危人員""清出深圳"的依據何在?更讓人不解的是,假如"治安高危人員"的認定沒錯,那他是否只要被"清出深圳",就沒有了"現實或潛在威脅"?如果不是,那深圳警方的做法是否太過不負責任?如果全國各地都學習深圳這種做法,那這些"治安高危人員"是否只能被從中國大地上"消滅"?

  為保障某項大型社會活動安全舉行,出臺措施加強社會治安管控,這本身無可厚非;但出臺此類管控措施,必須以"嚴格依法"為前提。如果措施本身缺乏法律依據,那不管出於多麼良好的初衷,其合法性與正當性都大可質疑,其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也難以讓公眾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