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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辯護律師:我如何判斷藥家鑫是"激情殺人"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1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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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大學生撞人刺死傷者案

藥家鑫敘述案情

  3月23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駕車撞傷人後又將人刺死案件在西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藥家鑫的辯護律師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剛稱,藥家鑫是“激情殺人”。這一説法受到網友的“炮轟”和受害人家屬的不滿。藥家鑫是否應該被判處死刑,“激情殺人”是否于法有據,在網絡上成為持續的熱點。網友也形成了“殺藥派”和“保藥派”兩大陣營。

  今天,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接受本網獨家採訪,回應網友們對其辯護意見的質疑。

  記者:您為藥家鑫辯護之後,很多網友表示不解。您對此有何回應?

  路剛:我在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執業已經多年,就是一名律師,我們律師所指派我辦理這個案件,從我接手以後,在本案中我的角色就是被告人的辯護人,我的辯護權利是法律賦予的,被告人有辯護權也是法律賦予的。不管被告人犯多麼大的罪,他都有辯護權,而且重刑犯必須有辯護律師參與辯護。如果被告人家屬沒有委託,司法機關必須為被告人指定一名辯護律師。

  對於網友表示不解的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最起碼也體現了網民的愛憎分明,並不是個壞事。我只是依法正常履行作為一名辯護律師應當履行的職責而已。這次被網友炮轟的同時,不是也有好多支持我的嗎?給我發短信,對我頂著壓力敢於辯護給予支持。

  而且很多網民不知道,在法院判決以前,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其是否有罪,是否最大惡極都有待法庭判決。如果沒有控辯審三方的共同參與,怎麼能保證審判的公正呢。網民不解與本案的犯罪過程可能也有關係,其實判斷一起案件是否罪大惡極,應該從多方面因素去考慮。就拿本案的社會危害性説吧,要判斷本案的惡性不是説看媒體將本案報道的有多麼廣泛,而是要從本案侵犯的犯罪客體、犯罪手段、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動機、犯罪人的身份等多方面的因素考慮。而要判斷是否有再犯的可能就是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要從被告人以往的表現、案發後的表現、認為態度、悔罪表現等幾方面考慮。

  記者:能談談您為藥家鑫案代理的過程嗎?

  路剛:其實這個案件開始由我們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另外一名律師辦理,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剛移送檢察院的時候,因工作臨時調整,律所就指派我辦理這個案件。我剛接手的時候,覺得就像往常辦理的故意殺人案一樣,就是個刑事案件。因為當時媒體還沒有過多的介入,還沒有像現在一樣全國人民都很關注這起案件。加之我每年辦很多這樣的故意殺人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所以,我接手的時候,並不覺得這個案件有什麼特別。我介入本案以後,看了相關的媒體報道,再跟藥家鑫的父母商榷以後,就以藥家律師的身份和被害方的律師洽談接觸,商議民事賠償事宜,並經多方努力,促成了藥家鑫的父母向被害人父親道歉的情況。

  至於民事部分到現在沒有達成和解,主要是藥家父母的民事賠償能力有限。其實藥家鑫父親的態度挺明確的,就是人命無價,不要和被害人討價還價,了解被害人的意見以後,就全力以赴的湊,能湊多少算多少,截至今日,其所湊的與被害人的要求還是有一定的距離。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以後,那就履行正常工作哦,閱卷啊、開庭啊等等辯護律師正常的工作。

  記者:您對藥家鑫有何印象。

  路剛:我感覺被告人還是內向,話不多。總體感覺心智不成熟,雖然已經21歲,但是我感覺他好像還有點未成年的影子。心理負擔比較重,壓力比較大,有厭世的想法。

  記者:您想對關注藥家鑫案的網友説些什麼?

  路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只是想説, 辯護制度是司法的進步,辯護制度被無端攻擊是司法的倒退。在法庭上不怕有人為被告人辯護,可怕的是整個審判一邊倒,沒有人為被告人辯護。那是才人人自危,權利無法保障。

  記者:您怎麼看刑事律師這個職業。

  路剛:我非常喜歡刑事律師這個工作。只是目前感覺到刑事律師的權利還是難以得到保障。法律對辯護律師權利的界限規定的也不是很清楚。中間有很多隱形地帶,稍微不注意就有觸雷的可能。律師的取證制度也須加以完善。辯護律師當庭辯護的權利並不能得到十足的保證。

  時下有些案件,由於媒體的過多的介入,有很多律師在法庭上發言都是畏首畏尾,不敢説話,除在專業上要注意外,還要考慮其辯護語言傳出法庭以後社會的反響,生怕受到網絡暴力的侵害。如果允許此類事情不斷重復發生,以後所有的刑事辯護律師都不敢説話,辯護制度將會形同虛設。這是司法的倒退啊。何謂刑事辯護律師,就是要敢於為被告人説話,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全力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你從哪看出被告人是激情殺人?

  路剛:法庭上的辯護意見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現在國內對激情犯罪的概念爭議比較大,司法部門也沒有就此進行過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量刑時卻予以考慮。目前關於被害人須有過錯在先的概念應該是國外相關規定的原譯。如果按照外國語言重新翻譯國外規定的話,不一定會翻譯為“激情殺人”。

  我覺得翻譯的激情殺人實際上想當於國內的激憤或者義憤。因為國內激情以及激情犯罪的概念實際上是廣于國外的相關概念的。因此,由於學理上原來存在的爭議也就會導致本案觀點的爭議。像國內有將行為人由於長期的心理不健康的狀態,在外界事務的影響或刺激下(注:該影響或刺激是不以被害人的過錯為前提條件的)的過激行為也劃入激情犯罪的範疇。因此,基於法庭調查的事實,我結合我對法律的認識,將我的觀點看法提出來,請法庭斟酌。具體是否成立由法庭依法認定。其實我們也沒有就激情殺人進行討論的必要,因為我提出這個觀點只是説明被告人的主管惡性、動機以及其具有心理缺陷的特徵。並沒有否定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以及故意殺人罪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