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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搶劫殺人後逃亡22年 落網時已成副科級幹部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1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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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22年前的搶劫殺人案,嫌疑人李坤平和李廣勇投案時,前者已是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中心培訓三科副科長,後者則是做電焊生意的個體老闆。

  時隔22年在法庭上相聚,兩人並未念及舊情,都稱對方是主謀,自己只是脅從。

  當日上午,伴隨著腳鐐聲,李坤平、李廣勇在法警的押送下走進法庭。作案時,兩人分別是20歲和18歲的青年,此時已都是身材略微發福的中年人。看到旁聽席的家人時,李坤平點頭示意,李廣勇卻在看見妻子的瞬間紅了眼圈。

  檢察機關指控,1988年10月17日,李坤平、李廣勇經事先預謀,以賣清油為名,將糧油店老闆趙某騙至李坤平租房內,使用磚頭、匕首等作案工具,將趙某殺死,並搶走趙某的2300元貨款。案發後,李廣勇於1988年12月2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之後被取保候審。李坤平于2010年1月24日投案。

  檢察機關認為,李坤平、李廣勇為實施搶劫而致死一人,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日,法院審理後未當庭宣判。

  庭審中,李坤平和李廣勇的供述完全不同。

  “案發日期是1988年10月17日,我一輩子都記得。”當公訴人問李坤平是否記得作案日期時,李坤平回答。

  李坤平稱,是李廣勇對他説想找個老闆搶劫,也是李廣勇先動手殺人,他逃跑也是受命于李廣勇。

  “李坤平用刀子脅迫著我,我才幫著他把趙某抬進屋。”李廣勇説,李坤平當時在八家戶開了家糧油店,自己在他店裏打工,李坤平找自己商量多次,説把趙某幹掉,自己被迫答應了,但作案時自己並未動手。

  李坤平的辯護律師稱,李坤平這次自首,主要是為了指證李廣勇的罪行,同時承認自己是參與殺人的從犯。

  “李坤平從頭到尾都在撒謊!”李廣勇的辯護律師稱,22年前,李廣勇才18歲,在李坤平店裏打工,一個18歲的孩子如何實施殺害一個成年男子?案發後,李廣勇一直沒離開,也沒改名換姓,而李坤平卻在22年裏改了三次名字:李翔、李新軍、李偉,還四處流竄,2002年回到烏市後,通過關係將戶籍完全更換,短短幾年從一個外來務工人員,成為一個單位的副科長,大家可以想象,案發時,兩人到底是誰聽從誰的。

  庭審期間,旁聽席上李廣勇的妻子幾次落淚。

  “我這事問題不大,沒事,你回去照顧好兩個孩子。”庭審後,法警帶著兩個被告離開時,李廣勇轉身對妻子説,其妻忍不住哭出了聲。

  “家裏沒事,你別擔心,兩個孩子個子長高了。”旁聽席一中年婦女對李坤平説,李坤平點點頭説:“放心,我沒事,照顧好孩子。”

  李廣勇的妻子説,李廣勇當年投案時,他們已經訂婚,等李廣勇回家後,他們結了婚。她一直以為沒有啥事,沒想到去年,因為李坤平投案,李廣勇又被抓了起來。

  爭鋒

  22年前作案是否過追訴時效?

  22年前搶劫殺人,這樣的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為此,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答辯。

  公訴人稱,李坤平和李廣勇雖然互相推諉,卻不能否認趙某死亡是由他們造成。檢方將這起案件上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批復:20年追訴時效已過,但被告人作案手段殘忍,認為有追訴的必要性,核準對兩人進行追訴。在案卷裏,公安機關有對李坤平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且有領導簽字。

  “此案過了22年,我的當事人主動自首,但本案早已過了追訴時效。”李坤平的辯護律師稱,公訴人僅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作為定案依據,證據不足。

  該律師還稱,公訴人稱李坤平犯搶劫罪,當年的作案工具均已不存在,且李坤平和李廣勇的供詞相互矛盾,又沒有第三方證據證明,因此無法證明李坤平犯搶劫罪。

  “公安機關就沒有批捕李坤平的法律文書,現在檢察院提供的法律文書是後來公安機關補充的,這些法律文書我不認可。而且當初公安機關並沒有認定他有罪的確切證據。”該律師説。

  “應以李廣勇當年在公安機關的交代為準。”李廣勇的辯護律師也認為,本案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新疆四至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宏傑説,我國《刑法》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不再追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但在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記者饒俊華通訊員石榮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