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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對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1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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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京3月31日電(記者王駿勇)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3月31日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傑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此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對姜人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姜人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姜人傑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上訴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規劃、房地産開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保留已被確定取消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及結算工程費用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姜人傑向辦案機關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證,不構成立功。一審法院根據姜人傑受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