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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50萬買斷死者家屬“賠償權” 法院不予支持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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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上的男子被撞死後,提起索賠之訟的不是他的家人,而是他的工作單位,原因是雙方已簽下一份賠償權轉讓協議。然而,這種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並不能轉讓。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所簽協議無效,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請。

  垃圾車撞死施工工人

  2008年5月15日15時許,某環衛所駕駛員付某駕駛該所一輛中型自卸貨車,在閔行區顧戴路2000號工地內由西向東行駛。不料,車子突然將一名工人挂倒,血流不止。受傷者一週後不治身亡。死者蘇某係河南來滬務工人員,生前是南聲公司員工。經公安部門認定,付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蘇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某環衛所支付3.5萬餘元醫療費。

  死者已逝,提起索賠訴訟的並非蘇某的家人,而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南聲公司,這是為何?原來,2008年6月30日,南聲公司與蘇某的家人簽訂一紙協議,約定由南聲公司來追討肇事方賠償責任,南聲公司一次性補貼蘇老太等人50萬元,蘇老太等人放棄享有肇事方賠償款的權利;協議生效後,蘇老太等人無權向肇事方、法院及相關部門收款,一切由南聲公司收款,無論索賠金多少,與蘇老太等人無關等。協議簽訂後,南聲公司很快支付了30萬元。

  2009年3月,南聲公司起訴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104萬餘元,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償付,超出部分由某環衛所賠償。

  公司一審獲賠95萬元

  經查,這輛中型自卸貨車在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強險,責任限額12.2萬元。蘇某自2007年3月1日起在南聲公司工作,並居住于顧戴路2000弄的工地上。蘇某死後,留下年過七旬的老母、中度智障的妻子和兩個幼子。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所簽協議有效,在核算各項費用後,判決人保上海分公司支付南聲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12萬元,某環衛所賠償南聲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83萬餘元。兩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訴。

  某環衛所認為,南聲公司與蘇某親屬簽訂的索賠權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同時,蘇某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問題。人保上海分公司則上訴稱,南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無權起訴肇事單位及保險公司,請求撤銷原判。

  一紙協議損害他人利益

  合議庭認為,本案為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根據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者的近親屬”,而用人單位並不在此列,南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具有賠償權利人的主體資格。

  雖然南聲公司與蘇某親屬就索賠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且協議已部分履行,但雙方協議轉讓之債權,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即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産生的給付請求權等權利不能轉讓。

  人身損害賠償以“填平補齊”為原則。然而,南聲公司協議給予蘇某親屬50萬元賠償款,實際僅支付30萬元,但南聲公司索賠金額達100余萬元,明顯存在牟利目的,這種侵害受害人近親屬、侵權人、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因此,合議庭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屬無效協議。至於南聲公司已給付款項的性質,合議庭不作審查。

  據此,合議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南聲公司的全部訴請,案件受理費均由南聲公司負擔。(文中人物及公司係化名)(記者 陳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