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人大代表建議制定反家暴法 強化受害人保護救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小董,真的好可憐!她備受家庭暴力的折磨,現在那麼年輕,卻已全身是病,身體很虛弱。我建議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並不是為了小董一個人,而是為了全國很多像小董那樣不幸的人!”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陽新縣王英鎮希望小學教師王月娥近日提交的關於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議案,詳細闡述了家暴的現狀及反家暴立法需要。

  小董與王月娥素不相識。幾年前,王月娥接到了小董的求救信。從那時起,王月娥認識了小董,也是從那時起,她開始關注家庭暴力。“我跟蹤調查小董的案件3年了。去年年底,我從陽新縣坐了十幾個小時的車去看小董。當時,她已經離婚了,帶著孩子租了一個小房子躲了起來,害怕前夫再來打她。”

  通過這幾年的調查,王月娥發現,即使在偏遠的農村,也有家庭暴力。有的人喝多了酒,回到家就把老婆打一頓。王月娥説,家庭暴力多存在於“四低”的家庭成員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齡較低,經濟收入較低,文化程度較低,就業層次較低。但是近年來,高級知識分子家庭也存在家庭暴力現象。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30%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而每年大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于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

  “從我調查的情況看,産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變化,有的由於貪戀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王月娥説,一些男性以擁有婚外情作為向人“炫耀”的資本,有的在外與“二奶”長期非法同居,生兒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會招致家庭暴力。在調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佔30%。

  王月娥介紹,我國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並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並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

  全世界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針對家庭暴力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0個地(市)相繼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我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王月娥説。

  王月娥認為,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應包括:對施暴者的制裁;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助措施;相關機構干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內容。

  反家庭暴力立法還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定義。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現在,社會上對家庭暴力的新概念包括對身體、精神、性和財産的蹂躪與掠奪。”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應規定家庭暴力範圍的確定和家庭暴力的認定,從表現形式看,一般説來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表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輕微傷是主要形式,精神傷害佔一定比例。

  同時,反家庭暴力法應該明確家庭暴力預防時婦女聯合會的責任;明確政府相關機關,如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的責任;明確社會責任。

  “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王月娥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針對婦女精神暴力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産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被脅迫對象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基於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時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

  “沒有救助就沒有權利。”王月娥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王月娥説,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確法律責任: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給受害人造成身體、精神、經濟損害,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行政處罰;對屢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訴的,可給予刑事處罰;施暴者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殘、或因傷殘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關法律從嚴從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因政府相關部門不作為、失職、瀆職,特別是政法部門中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有關人員,違法執法,造成受害人傷害後果的應該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對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戀、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的傷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記者于吶洋